大象新闻记者 魏广宝 通讯员 王晶雅/文图
2024年11月,4岁的小杨随姑姑在家门口散步时,被邻居王奶奶散养的小狗咬伤。小杨父母认为,王奶奶作为饲养人未尽到看管责任,应赔偿医疗费及狂犬疫苗费用共计900余元。而王奶奶则表示,小狗平时温顺,是小杨追赶小狗才导致误伤。双方经村组和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小杨父母遂诉至法院。
西峡法院速裁团队受理后,考虑到案件虽小但涉及邻里关系,承办法官迅速调取监控视频,厘清事实经过,并组织双方调解。法官向王奶奶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王奶奶未对小狗采取拴绳等约束措施,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法官也向小杨父母指出,监护人未尽到看护职责,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王奶奶赔偿小杨400余元,邻里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养宠人士应履行管理责任,对宠物采取必要约束措施,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同时,家长应加强对幼儿的监护,引导其提高安全意识,避免挑逗动物,防范意外发生。
【编审:赵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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