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四院在患者诊疗过程中,竟公然伪造《入院 72 小时谈话记录》中我的签名。这一行为不仅是对患者权益的粗暴践踏,更是对医疗法治尊严的严重挑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划定法律红线:医疗机构篡改、伪造病历资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依法给予处分;对涉事医务人员,应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处以罚款。浙大四院伪造签名事实确凿,已完全触碰法律 “高压线”。
此刻,必须严正发声:对医务部主任须立即执行撤职处理,以明纪律;对涉事医务人员,应严格依法各处以 5 万元罚款,并坚决落实暂停 1 年执业活动的处罚。这不仅是对个体违法的惩戒,更是对医疗规范的维护、对患者权益的捍卫。
医疗领域容不得违法操作,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唯有严格依条例处置涉事者,才能彰显法治公正、重塑医患信任,让医疗环境回归正轨,真正守护民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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