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在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中迅速行动对施暴者进行了严肃训诫,及时制止了家庭暴力,为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以司法力量为女性权益筑起“防护墙”。
案件详情
言语冲突,丈夫频繁实施暴力
黄某(女)与马某(男)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言语冲突,此后因矛盾升级,马某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如谩骂、恐吓、殴打以及威胁黄某的近亲属。黄某曾多次报警,但马某仍然对黄某及其家人进行跟踪尾随、言语侮辱、暴力威胁,使得黄某及其家人长期生活在恐惧中,故黄某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津南区妇联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制止暴力,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查,因家庭矛盾,共同生活期间马某对黄某的言语充满辱骂贬损之词,甚至威胁黄某的生命安全。虽然经公安部门调解,马某曾承诺不再辱骂或者殴打黄某,但并未遵守承诺,故法院结合黄某提交的报警记录、医疗诊断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马某的自认,认定马某存在对黄某及其近亲属殴打、辱骂、威胁、跟踪等行为。考虑到黄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根据黄某的申请,津南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禁止被申请人马某对申请人黄某殴打、辱骂、威胁、跟踪;二、禁止被申请人马某对申请人近亲属威胁、跟踪。
无视禁令,法官依法进行训诫
然而保护令发出一段时间后,承办法官关怀在对黄某进行回访时了解到,马某仍存在言语辱骂、跟踪黄某女儿(系其与前夫所生)及殴打黄某的情况,也因此报过警。关怀立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马某进行了依法训诫和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在接受训诫后,马某表示双方已经在离婚诉讼阶段,承诺以后将严格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之后对黄某的回访中得知,经过法院训诫后,马某未再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法官有话说
家庭暴力并非仅仅是家庭内部的龃龉纷争,也是侵蚀家庭幸福根基的恶疾,更是危害整个社会公序良俗的毒瘤。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而是厚重的裁决、坚实的护卫,一旦作出,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是触犯司法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年来,津南法院持续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实际行动传递保护妇女权益的决心,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倡导文明家风,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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