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春节前夕,刘女士想买一枚金戒指慰劳一下自己,遂于2024年12月28日晚,到某金店花了1713元购买了一枚足金戒指。可是,到了第二天下午,刘女士就发现戴了不到一天的金戒指竟然出现了断裂。
刘女士认为所购买的戒指质量有问题,当即与金店协商,要求退货,而金店却以店里有“离柜概不退货”的规定为由,拒绝退货。
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女士将金店诉至法院,要求金店退还其购买戒指的货款1713元,并承担因打官司所产生的起诉费、鉴定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庭审中,原告刘女士提供的购物发票及已经断裂的戒指,能够证明刘女士在该金店购买戒指,并且该戒指已经损坏无法正常佩戴的事实。被告金店对涉案戒指从该店购买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在购买戒指时进行了仔细挑选,购买时戒指未有损坏,现该戒指断裂并非质量问题,且店内有规定,货物售出,非质量问题,离柜概不退货,所以不同意退货。
莒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金店作为黄金饰品经营者,应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对涉案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负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因为原告作为消费者,难以获取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很难证明产品存在的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经勘验,涉案戒指整体保持完好,没有明显的变形或磕碰迹象,说明该戒指并非因外部强力冲击而断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一般珠宝饰品的制造工艺和质量标准,被告不能证明该戒指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关于货物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没有效力。
经法官依法调解,被告金店同意将原告刘女士断裂的足金戒指收回,置换同等克数、金额的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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