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什么方式的违约责任?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预约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当事人为订立本约合同而进行努力磋商、诚信磋商。该义务内容不包括当事人对是否订立本约合同的最终决策权。否则,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就没有区别了。
订立和磋商本约合同内容,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导致本约合同不能订立的时,法院如果根据守约方的请求判决强制缔约,或者直接依据合同解释方法认定本约合同成立,一则无法无据,二则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三则容易架空预约合同制度目的。
鉴于上述理由,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时,守约方不能请求法院强行判决违约方订立本约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守约方可以就其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仅限于损失赔偿。
确定责任方式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
如果当事人对损失赔偿有约定,自然应当遵照其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应当根据民法典对预约合同的体系定位,以本约合同为参照,首先确定反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应当大于依据缔约过失规则认定本约合同未能成立所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小于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然后在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之间,根据交易的成熟度灵活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交易的成熟度应从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方面考查。一般来说,预约合同就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内容约定得越清楚,交易的成熟度就越高,反之,内容越简单,交易的成熟度就越低。交易成熟度越高的,损失赔偿范围就越接近履行利益,反之,就越接近信赖利益。
在预约合同已经就本约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约定,且不存在阻碍本约合同订立的其他情形时,可以参照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来确定违约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
综上,违反预约合同以赔偿损失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范围介于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之间,依据交易程熟度的高低相应确定损失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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