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从性质上看,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责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但是责任本身不是义务,而是义务人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责任与义务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具体来说,义务与责任具有如下区别:①责任是为确保义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它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并保障权利人的权利为宗旨。②责任是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国家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即一旦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义务在性质上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强制履行已不仅是对义务人的责任,而且是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责任与义务相较,体现了国家强制性。先有民事义务,而后才能产生民事责任。义务在性质上属于法之“当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违反民事义务将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即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民事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民事主体的法律义务。另一类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事主体无论违反哪一类义务都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本质上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
一方面,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干预,表现了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另一方面,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也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救,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得以恢复。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事责任的任意性体现在:受害人可以免除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可以与行为人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强制性体现在:民事责任最终必须依赖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必须由法院最终确定责任的承担,如果受害人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人拒绝承担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执行。强制性是法律责任的重要特征。法律责任不同于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社会对人们实施的不符合道德规范行为的谴责。这种谴责只能通过社会舆论和行为人自我良心的反省来实现,而不能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因而不具有强制性。
(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曾经历了一个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转变的发展过程。现代民法普遍认为,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并禁止对违约当事人实行人身强制。当然民事责任也不限于财产责任,比如,《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十一)项规定的“赔礼道歉”等就不完全是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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