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晚间,腾讯元宝APP在中国区苹果应用商店免费App下载排行榜上升至第一,超越DeepSeek。腾讯元宝从第二位升至第一位只用了不到10天时间。
3月5日,腾讯元宝发文道歉:大家的意见已经收到,元宝最新版本已增加数据管理功能,新增了体验优化开关,且默认是关闭的。更新到最新版本后,在设置-数据管理中即可看到这个开关。默认状态下,用户输入输出的内容不会用于模型优化。
另外,针对大家关注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您使用元宝时输入和输出的内容,权利归您或相应权利人所有,使用元宝并不会改变归属。感谢大家的批评与监督。
随后,腾讯公司公关总监张军转发回应:非常抱歉,给大家造成了困扰,我们立刻改正。新增的数据开关默认关闭,输入输出内容都不会用于模型优化。同时,输出输入内容,元宝也不会改变它的权利归属。
据九派新闻报道,此前有网友认为根据腾讯元宝的用户协议,创作者若使用腾讯元宝润色或修改文本,会面临被侵占版权的风险。
九派财经向腾讯相关人士询问关于用户在腾讯元宝创作内容的版权归属,对方回应称“使用元宝并不会改变内容版权归属,输入和输出的内容,依法该归谁就是谁的。”
该人士表示,在腾讯元宝用户服务协议上也明确“上传至平台的内容以及所生成的内容,权利归用户或依法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使用服务不会对权利归属产生影响”。(以上内容来自每日经济新闻、九派新闻)
使用人工智能输入和输出的内容知识产权归谁?法律上属于真空地带
目前,我国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规定尚不明确,司法认定与判断同样缺乏客观标准。科技的飞速发展,特别是人工智能的普及,要求法律在回应技术变化时,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和适应性。
根据《著作权法》,作品通常被定义为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核心保护目标是作品的独创性以及人类在创作中的作用。
人工智能工具的发明和运用,已经突破了当下《著作权法》对于知识产权关于“作品”的界定和认知。人工智能参与下的“作品”,已经不完全具有人的独创性,还有了人工智能背后的商业公司的参与。如此一来产生的作品,究竟属于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者,还是人工智能背后的公司,还是两者共有呢?
我国首例涉计算机软件创作的著作权纠纷案——“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关于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将其界分为赋权作品与非作品,如相关图表、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库”的检索结果,无独创性,不是作品;但文字内容部分并非“可视化”自动生成,由原告独立创作完成,构成受保护的文字作品。在此案中,法院认为计算机软件生产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其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的投入,应赋予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一定的权益保护。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当前,制定一部既要解决当下问题,又能充分考虑长远的人工智能法难度极大。他认为,可以选择GAI生成式人工智能这一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口”,尽快出台行政法规。
吕红兵说,该行政法规应对GAI技术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监管者以及社会公众,分门别类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职能与责任。如AI生成内容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是个既核心又敏感的问题。从国际惯例看,输入端使用作品相对宽松,但前提是文本挖掘和数据训练使用为非商业性,一旦进入商业领域则版权应受到严格保护。
吕红兵认为,应明确服务提供者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履行“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依法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发现违法内容应及时处置、整改并报告。同时,按照民法典有关“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细化对使用者的权益维护与使用规范,对生成内容涉嫌“深度伪造”可能构成侵权的,则应建立并完善精准的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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