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条款的适用范围
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TSG 81—2022)C2.8(6)规定“动力系统线路应当无漏电现象,管路应当无漏水、漏油现象。”我们认为动力方式为电动时,应符合“动力系统线路应当无漏电现象”,出厂检验报告中关于该项我们会按“符合要求”给出。然而有地方特检院认为动力系统是电动时,电机内部是不存在水和油的,不会漏水漏油,要求我们将出厂检验报告中对应项的检验结果由“符合要求”改为“无此项”。我们希望总局能明确该项要求的适用范围,是只适用于内燃叉车,还是电动叉车也适用呢?
答:您好,规程C2.8(6)适用于电动车辆。对此类问题,原则上只要某个条款中有部分内容适用,该检验项目就不得判定为不适用或无此项,检验时应对相应内容进行检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4年8月29日
02
制造单位是否应提供新版型式试验合格证?
问:关于(市监特设发〔2022〕87号)中四、(二):按照旧版规程出具的型式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1日。其间,制造单位可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证书转化申请,原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办理,并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型式试验的有关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那么2023年12月1日后,企业购置2023年12月1日前制造的叉车,制造单位是否应提供新版型式试验合格证?
答:您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规定,场车出厂时,应当以中文形式附有包含主要设计图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叉车载荷曲线图、铭牌、安全标志及其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不在上述规定的随机文件之列,制造单位是否向购置其叉车的企业提供型式试验证书,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商处。但2023年12月1日后,叉车办理使用登记前的首次检验中要审查型式试验证书,而办理使用登记的主体是使用单位(往往就是购置叉车的单位),因此,建议购置叉车的单位索取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证书,对没有型式试验证书的叉车谨慎购买。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 时间:2024年1月19日
0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问题
问:您好,请某省 机械工业质量协会发的培训合格证可以作为叉车司机上岗证吗?还是必须持市场监管局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
答: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 2024年1月16日
04
如何理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型式试验报告注1?
问:叉车在地方市场监管局上牌的时候,有地方局提出疑问——型式试验证书上面的“注1:产品型号不作为型式试验覆盖的内容。”应如何理解? 请 帮助解答,感谢!
答:您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对型式试验覆盖的原则作了优化,规程施行后,判断覆盖与否不看产品型号,而是从型式试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产品实物来看主要结构型式和主参数。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 时间:2024年1月15日
编辑 | 特设通
出品 | 中国市场监管报社“特设通”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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