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违停等于“危停”
车体大、车身长、反光标识不清
如果随意乱停乱放
不仅影响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
还将带来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
尤其在夜间
光线差、车速快
驾驶人来不及反应
直接撞上去的事故时有发生
01
2024年6月11日23时10分许, 事发阳城县芹池镇阳陵村。 闫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 副驾驶乘有其妻子上官某某, 与 靳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导 致闫某某、上官某某二人受伤, 上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原因:当事人闫某某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超速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前的车速为55km/h);当事人靳某某的货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清,在车辆发生故障后,长时间占道停放且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事故认定:闫某某和靳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02
2024年9月7日20时20分许,事发阳城县晶鑫煤业路段。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与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事故导致李某某死亡。
事故原因:李某某未戴安全头盔,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179.8mg/100ml)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不能有效控制车辆;郭某某违法停放机动车,妨碍车辆通行。
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03
2024年9月16日7时50分许, 事发阳城县北留镇兰花田悦化工厂西门路段。 张某某驾驶摩托车 与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 事故导致张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原因:张某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赵某某违法停放机动车,妨碍车辆通行。
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04
2024年11月7日5时49分许, 事发阳城县西河煤业路口 路段。 苗某某驾驶摩托车 撞于王某某路边停放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事故导致苗某某死亡。
事故原因:苗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王某某违法停放机动车,妨碍车辆通行。
事故认定:苗某某和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可能有的朋友要问了
“车停着没动,
怎么还会有责任呢?”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违法停车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对因机动车违法停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律认定违法停车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0 1
夜间时段事故占比极高
0 2
危险警报灯使用率极低
0 3
违法停放问题极为突出
0 4
涉案货车防护装置和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
0 5
二轮、三轮摩托车极易受伤害
大货车
如遇事情需临时停车
可寻找附近停车场或
不影响交通的空旷场地
不要随意占用车道
要注意↓↓↓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事故没有彩排,人生不能重来
阳城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
请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文明规范停车
莫做道路的“添堵人”
来源:养成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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