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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共同生活近两年,离婚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大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郭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次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郭某向刘某给付彩礼——现金99900元及价值23845元的“三金”。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4年10月,郭某与刘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郭某认为给付刘某彩礼过高,且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经济困难,多次要求刘某返还彩礼,但均被刘某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系男方诚信求娶女方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尊重和感激,同时也是对女方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补偿。
本案中,郭某与刘某于2022年11月同居生活,2023年3月按习俗举办婚礼,同年11月1日办理结婚证,2024年10月22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虽然双方从办理结婚证到离婚的时间不到一年,但是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已近两年。同居生活时间及办理结婚登记均是考量彩礼是否返还的重要因素。同时,刘某在同居后曾怀孕流产,怀孕流产也会影响女性身心健康,也是彩礼是否返还的考量因素之一。虽然郭某确实向刘某给付了99900元现金彩礼,但郭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再结合本案的彩礼用途来看,刘某实际单独支配的就是留给其父母的50000元,其余部分用于筹办婚礼用品、装饰婚礼房屋、订酒店以及与郭某共同消费等,而郭某不考虑彩礼实际用途,片面地要求返还彩礼与事实相悖,明显有失公平。刘某将彩礼中的50000元留给其父母,符合生活常情,也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回馈。作为父母,在女儿刘某举行婚礼时,也为其置办了相应嫁妆添置至郭某家庭,即便嫁妆不值50000元,再结合本案其他具体情节,刘某也无需将差额部分再进行返还。
至于郭某为刘某购买的“三金”,双方结婚目的已实现,且共同生活跨度近两年,加之“三金”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数变卖,郭某也参与使用了部分变卖款项。
经综合考量,法院判决驳回郭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是否孕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
婚姻是两个人在相互独立、平等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确立的伴侣关系,它不仅涉及法律上的约束,还包含了情感、承诺和责任。婚姻不是冲动,需具备足够的成熟度和责任感,才能更好地维护婚姻的稳定与长久。同时,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大力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来 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微大关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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