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友咨询: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应由谁还钱?
夏振华律师解答:
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用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借款主体认定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所载明的借款主体与款项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据书面证据确定借款主体。至于款项最终由谁使用、如何使用,系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借款主体的确定。
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用款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用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夏振华律师补充: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夏振华律师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某大型房地产公司,某大型航空公司法律顾问。全力以赴在法律框架内去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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