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近日,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坪上中队接群众举报,在坪上镇坪壮路与黄海三路交汇处有挖掘破坏绿化树木的行为,中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违法行为是某火锅店老板朱某为方便顾客停车,破坏绿化带花砖地面约长20余米,砍伐绿化带内树木2棵。经评估公司对现场进行勘验评估,该处共破坏绿化带花砖地面62.68㎡,砍伐乔木2棵,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朱某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2240元。
法条链接
《山东省绿化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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