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南方周末的一篇专稿:《等待939天的庭审:被“指居”者死亡,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这篇文章网上应该还有,我这里就不多赘述了,我简单说一下大概内容:
2022年7月20日,34岁的暴钦瑞被公安机关”指定场所监视居住“13天后死亡,家属多番反映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致死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该案。
2023年11月25日,新乐市公安局8名涉案人员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3名涉案人员由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5年2月13日至2月14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对新乐公安8名涉案人员涉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进行公开审理。裕华分局3名涉案人员的案件尚未审理。
按理说,这也就是个普通的法治新闻,但让我感到荒诞的是这一段:
也就是说:
被控在指居期间控刑讯逼供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被告人,自己在被检察院指居审查时,也受到了刑讯逼供。
真是一场“苍天饶过谁”的荒诞剧。
关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问题,我在看了“三大队”的故事后写过两篇,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关于“苍天饶过谁”的故事,我自己也亲身经历过,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这一篇:
从《刑事诉讼法》的本意来看,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其实是一个比刑事拘留温和的多的强制措施,一个要去看守所,一个可以不用去,有固定住址的话就呆在家里,没有固定住址的话,办案单位给你指定一个。
听起来不错吧?似乎还有点搞慈善、做救济的味道。
可事实上呢?
实践中,指居已经成了刑讯逼供的代名词。
你要是不想搞刑讯逼供,你为什么不把人送看守所?
这项强制措施迟迟没有被废除,本质上就是司法机关要给自己留个便宜行事的制度性后门。
但是想到没,当你凝视深渊的时候,深渊也在凝视着你。
昨天,你为了搞专案,可以指居别人搞刑讯逼供;
今天,别人为了应付最高检督办,一样可以指居你搞刑讯逼供。
至于法庭上的非法证据排除,在没有监控、存在多次认罪笔录、有调教好以后做的讯问同步录像,你觉得有几成把握可以排除非法证据?
最后,再看看这句诗:
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
(说明:文中图片均由AI生成,与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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