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贾宝军 陈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众所周知,在劳动关系中,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人事聘用关系中,并不必然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需要优先适用人事法律法规,那么在人事聘用关系中,事业单位是否需要向工作人员支付加班费呢?
一、全国层面的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第七条规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依据上述规定,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结构来看,工作人员的工资中并不包括加班费,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原则上给予调休,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加班的应给予加班费。
二、各地的地方性规定
部分地区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
从上述规定来看,各地并未对此形成统一意见,重庆和浙江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加班原则上按照补休的方式进行处理,不支付加班费;上海和深圳的规定则为支付加班费留下了空间,但由于上述规定距今均较为久远,仍有必须通过案例检索进一步考察实务中的裁审观点。
三、案例分析
经笔者检索案例,发现实务中对于事业单位是否需要向工作人员支付加班费大致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一)认为加班费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如在【2022】京01民终9211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于某与A医院存在人事关系,于某本案诉讼为要求A医院支付休假加班费,该争议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的范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于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其他如【2019】京02民终1571号、(2018)津民申2556号等案例中,裁判者持类似观点。
(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认定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事业单位需支付加班费,故认为要求支付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不予支持
如在【2023】京01民终1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于王某主张的自2015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1日超时、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78500元一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根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并未包括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王某与A研究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中亦未约定加班工资,故王某主张的加班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在【2020】津01民终346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为事业单位,上诉人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关于加班费的主张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工资的标准、具体支付办法及有关内容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执行。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工资构成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正确,上诉人关于给付加班费的主张因没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其主张不予支持。”其他如【2015】怀民初字第06172号、【2021】粤民申8743号等案例中裁判者持类似观点。
(三)从劳动者未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角度不支持加班费
如在【2019】内0105民初1133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加班费114739.2元,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原告的工作具有季节性,无法认定在A公园的工作为加班,工资报表未提交原件,亦无被告处的签章,无法认定真实性,故对加班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他如【2016】湘01民终3287号等案例中裁判者持类似观点。
(四)根据内部规章制度或上级规定,认定不享有加班费。
如在【2019】京0108民初2789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徐某所主张的加班费差额一节,《北京A研究所薪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员工加班涉及的加班费列入岗位绩效工资发放’,由此可知A研究院并不需要向徐某额外支付加班费,且徐某亦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情形,综上,本院对徐某主张的加班费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20】苏08民终1934号案件亦持类似观点。
(五)仅少数案例中裁判者认为人事聘用关系中应支付加班费
通过上述规定及案例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实务中对于人事聘用关系中是否适用加班费仍存在争议,但实际上鲜有案例支持加班费,即使在有地方性规定的地区如上海和深圳,笔者也并未检索到明确支持加班费的案例,从笔者本次检索的结果来看,实务中绝大多数案例对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均持否定性的态度。
建议:
1.对于人事聘用关系中加班的处理,一方面建议事业单位在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后,应安排相应时间的补休,以保障工作人员的休息权;另一方面,建议事业单位在加班问题的处理上,应尽量与工作人员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予以明确,以尽量避免后续因此引发争议;
2.由于劳动法领域具有强地域性的特点,建议事业单位应注意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及裁审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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