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被告人沈某因受贿被逮捕。沈某在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担任安全保障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三家公司共计11万元贿赂。沈某自首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沈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沈某不服,提出上诉,辩护人提供新证据,称沈某在收受贿赂后退还了2万元,认为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
三、二审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辩方证据存有疑点,未达到“证据占优势”的标准。即使沈某退还2万元,由于其在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仍应认定受贿数额为11万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罚款十万元。
四、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在于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和审查辩方提交的证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及时退还的,若无受贿故意则不构成受贿。但如果已构成受贿,事后退还则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
五、结论
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未采纳辩方证据,判决合理。此案强调了受贿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辩方证据的审查要求。#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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