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空见惯的身份证上的老家户籍地有行政村、村委会、村等不同的说法,并不统一,给人一种困惑或者不对付的感觉,建议将其统一更名为“自治村”或者“政务村”。
要知道,无论是“行政村”,还是“村委会”或“村”这里指代的是一个“大村”,即“带头大哥”(大村)领着周边的几个“小弟”(小村庄),接受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指导,该目的就是便于基层群众管理和基层生态秩序的维护和稳定。这是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相统一的。但为什么却出现了不同的名称呢?
据说当初当年统一用“行政村”取代当年的“公社大队”的说法被有些人诟病,认为这种做法的行政性很强,没有体现基层群众自治,尤其是会被国外的某些敌对势力作为把柄来攻击,似乎不利于基层村组织的发展,也和村民自治的要求并不符合,干脆改成了村委会。
可是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这只是一个村组织的一个常务办事机构而已,更是有些名不正、言不顺,甚至不伦不类的了。也有人对此提出了不少的非议和“意难平”。所以呢,有些地方干脆抛弃所有的“争议”性的问题,直接用“村”代替了!
问题是这个“村”也是有歧义的。一般而言,村庄是一体的,一村一庄,指代性很强,通常理解就是某一个村庄。尽管这里作了扩大解释,我们都知道这是指代的大村庄,即“带头大哥”,但是下面还有一众小村庄呢,也是村子啊!虽然我们用自然村来界定这些小村庄了,但问题就在于,我们自己把一个“村”搞出来了多种含义。
因此,这就是问题所在。就像南昌市和南昌县、长沙市和长沙县一样,虽然存在历史上的原因(府县同名),但总体来看“同名”这个事儿并不完善,至少在大家的心里还是认为需要更新了。
众所周知,我国有两大自治制度,一个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应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规制),另外一个就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应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之规范)。所以、我们把村委会、行政村或者村直接更名为自治村是有法理依据和法律规定的,换句话说,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和现实的客观需求所在,这个是没问题的。
其次,当初将“大队”的改为“行政村”统一管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问题就是人们当时不够自信啊。有些人本就是鸟雀喳喳叫导致直接改为村委会了,这是当时立场不够坚定所导致的。所以为了避免协议,我们统一更名,这才是正确之举。
最后,将不统一的行政村、村委会、村改为统一的自治村需要信心和勇气的,退而求其次,改为“政务村”当然也是可以的,也有“类例”可以参考的。针对民族地区,我们设立了自治机关进行管理,在港澳特区,我们设立了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这不是都挺好的吗?自治区可以用,自治村也可以用啊。另外、以港澳为例,用的还是“行政区”的名号啊,就连特区负责人用的也是“行政长官”的称号。会不会有人非议行政力压司法和立法啦啊?有些笑话啦。既然“行政区”可以用,那么、为什么“行政村”就不可以用呢?“政务村”的说法更可以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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