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陆医生(女,54岁)系市妇保院检验科主任,并担任该院设备和医疗耗材管理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和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成员。该院规定万元以上设备必须由科室填写设备申请单及设备论证报告。凡属医疗、教学、科研、后勤等部门拟购置的医疗仪器、设备等均由科室提出或院长办公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设备科负责统一采购。
陆医生在担任检验科主任期间,科室因工作需要计划购置新的彩超诊断仪,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设备,为使其认识的销售人员投标产品中标,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主持科室召开的《关于购买彩色超声诊断仪的会议》上提出三个采购方案,但在向医院设备科提交的购买需求参数上引用销售人员投标产品的相关技术参数,使其顺利中标。中标后先后在四次分别收取牛某现金32万元、马某现金38万元和窦某现金15万元,共计85万元。检察院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市妇保院为全额拨款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陆医生在14年前被医院聘任为科主任职务直至案发,其与涉案的3位销售人员分别在学术会议开会时认识。三位销售经理均证实,陆医生主动向其索要回扣,销售人员怕得罪她,以后生意不好做,就答应了。
一审法院认为,陆医生作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医疗设备销售人员现金人民币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在调查期间,数次主动交代了收受财物的部分受贿事实;但其在庭审过程中翻供,不构成自首。案发后,亲属代其退缴了赃款,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违法所得8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陆医生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认定存在行贿、受贿资金缺乏事实依据,送钱、收款的时间、数额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受贿指控证据不足。即使构成犯罪,其所涉罪名应为非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犯罪。
二审法院认为,陆医生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收受共计85万元的好处费的犯罪事实,其作为该院科主任,系国家工作人员。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药领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近年来,我国医药购销领域腐败问题时有发生,违法手段隐蔽性强、花样不断翻新,不仅损害了医药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更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切身利益,制约了医药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目前,医药领域反腐重点聚焦药品、器械、耗材采购等关键环节,以及“名院”“名医” 等医疗机构的“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人员。2025年,国家医保局进一步加大飞检力度,自查自纠范围涵盖心血管内科、骨科、血液透析、康复、医学影像、临床检验、肿瘤、麻醉、重症医学等9个领域。本案涉及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之争,涉案医生认为其不构成受贿罪,即使使构成犯罪,其所涉罪名应为非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犯罪,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公立医疗机构中具有领导、管理、组织、监督职务的人员,譬如院长、财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等以及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到非公立医疗机构从事领导职务的院长等具有领导、管理职务的人员,收受回扣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公立医疗机构中其他医务人员以及非公立医疗机构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其他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则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医疗机构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陆医生作为该院科室主任,对本科室负有行政管理职责,其在本科室设备采购中行使的是管理性权力,是从事公务的行为,故此其身份系国家工作人员,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医药领域反腐中,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利益冲突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等合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廉政纪律等培训,提高合规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采购流程,加强内部监督与合规建设,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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