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股东,“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
网友咨询:
关于干股股东出资有什么法律规定?
罗芳苓律师解答:
股东获得干股的常见情形包括股东以技术、经营资源投入公司获取股权,或者股东身为对公司具有特殊贡献的管理层、技术骨干,受到干股奖励。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干股股东实际不出资的约定,既系股东之间分担出资额的约定,新《公司法》下,公司有权向干股股东催缴,且董事会有权作出失权决议。
罗芳苓律师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罗芳苓律师
广西君桂(河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十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合同审查,债务清理,常年法律顾问,以及建设工程房地产诉讼争议解决,总有一支十人的律师服务团队,用专业高效的法律知识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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