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送达公告
曹**:
滕州市春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关于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滕行审撤告字〔2025〕005号)告知该合作社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你无法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领取《听证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2月10日
滕州佳洋广告有限公司、董**:
滕州佳洋广告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关于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滕行审撤告字〔2025〕002号)告知你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你公司及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董**邮寄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
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领取《听证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2月10日
滕州市宝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滕州市宝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关于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滕行审撤告字〔2025〕003号)告知你合作社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于你合作社无法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
请你合作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领取《听证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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