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省住建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今年2月9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
《办法》明确
✍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应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原则,认真依法做好物业服务交接工作,保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连续性。
《办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退出住宅小区,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物业服务期间(含前期),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要求提前解约的;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聘或解约的;
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营业执照注销等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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