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案件的诉讼程序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管辖方面
- 专属管辖:对于沿海港口作业纠纷、船舶污染损害等特定类型的海事诉讼,法律指定特定海事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
- 协议管辖灵活:海事诉讼中认可协议管辖,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处理其案件的法院,但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不受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
强制措施方面
- 海事请求保全:为确保海事请求得以实现,可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对被请求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性措施,通常涉及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等行动。
- 海事强制令:海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为保护其权益免遭侵害而发出的命令,要求被请求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被请求人不遵守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追究。
- 海事证据保全:为防止关键证据的灭失或难以获取,海事法院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提取、保存或封存。
担保方面
海事担保涵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涉及到的担保形式,可通过现金、保证、质押或抵押等方式提供。
法律文书送达方面
除了常规方式外,还包括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必要时也可通过其他适当方式进行送达。
审判程序方面
- 船舶碰撞案件:实行证据保密制度,并对举证期限和审理时限进行了特别规定,以适应船舶碰撞案件的特殊性,避免证据泄露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
- 共同海损案件:共同海损的纠纷可通过理算机构理算解决,也可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理算报告可作为分摊责任的依据,除非当事人提出异议。
- 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时,应以其自身名义向第三方提起诉讼,并在必要时参与诉讼,这与一般民事诉讼中代位权的行使有所不同。
诉讼时效方面
《海商法》针对海上运输、租船、海难救助、海上保险等合同关系以及碰撞、油污损害等海上侵权行为分别规定了 1 年、2 年和 3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以及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船舶碰撞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1 年;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等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2 年;油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 3 年。
审级方面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 “四级两审终审制” 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为 “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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