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是敢喝马桶里的水,我就给你10000元。”
天津的张某到胡某家里吃饭喝酒,酒酣之时,胡某开玩笑对张某说“你敢喝马桶的水,我给你10000块”,张某一听,喝口马桶水就挣10000,值!于是两人就在周围朋友见证下,胡某把1万块转给第三人保管。
胡某本想跟张某开个玩笑,没想到张某把事情搞大了,二话不说舀起一杯马桶水就喝完。看到张某果断喝马桶水,第三人立刻按照约定当场转账张某10000元。
各方都以为这场“喝马桶水事件”就此结束。但是,三个月过后,胡某越想越反悔,认为自己随便开个玩笑,就损失了10000块,太不值得,就找到赵某要求退还10000块,张某也很恼怒,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自己马桶水都喝了,胡某还想把钱要回去,绝对不可能。此后,胡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诉至天津市二中院。
作为男人,一口唾沫一个钉,说出去的话,正常来说,打死也不会再收回。这样的男人才是一言九鼎的人,古代由“得千金不如得季布一诺”的典故衍生的一诺千金就是如此。
说归说,但是从法律意义上看,说出去的话,并不必然一定不能反悔。而胡某的这个案件就是典型。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核心要求就是任何人做出的行为都必须基于真实的意思,否则就不必然产生法律效力。
与真实意思相对的就是开玩笑,法律上称之为“戏谑行为”如果说真的只是戏谑开玩笑,那就不是真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算数。
通常就是要通过当事人说话的场景来判断是不是开玩笑,比如在很正式的场合说的话,就不能算开玩笑,那在本案中,就要看张某和胡某的“喝马桶事件”的环境了。
本案中,两人是在酒桌上喝酒期间,胡某也是酒酣时兴起,并不具有真的给钱的意思。而且一口马桶水就给一万块,确实不符合常理。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天津二中院最终认定胡某确实是在开玩笑,张某应该给胡某退钱。
但问题是就是因为胡某的玩笑,张某切切实实地喝了一口马桶水,那张某不能白喝啊!法律对此也有规定,不可能让人白开玩笑,必须让他们付出一定代价。
法律上,若如果相对人对戏谑行为信以为真,戏谑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不迟延地向对方澄清误会,避免对方遭受合理信赖利益损失。
也就是说,张某因为胡某开玩笑并信以为真,由此导致的损失,胡某必须承担。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法院也只要求张某退了5000块,剩下的5000算是对胡某的“惩罚”。
这件事再次告诉我们,吹牛要适度,否则害人害己,赔了夫人又折兵!(图文无关,图片为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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