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略刑辩公开课是由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刑辩学院发起的公益性刑辩交流活动,兼顾刑事法理论的讨论交流与刑辩实务技能的传承提高。该活动旨在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刑辩人的要求,采用主讲人授课、小组研讨、圆桌论坛等不拘一格的多种形式进行,每两周进行一次。
编者按
2024年12月20日下午,前刑庭法官共谈“辩审冲突”论坛在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举办。会议邀请了十余位前刑庭法官就“辩审冲突”问题进行研讨。
以下是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蒋为杰律师在刑辩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蒋为杰
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
与谈嘉宾发言
蒋为杰律师表示:首先,辩审冲突往往出在程序问题上,而非实体问题上。因为程序问题是继续性的,一个程序问题不处理就进入下一个环节,容易引发冲突;而实体结果一旦出现,就是终局性的,至少是某个诉讼阶段的终局,即使不服也会考虑通过上诉、申诉等程序解决,再在本阶段纠缠也不能改变阶段性结果,并无太大益处。
其次,经过梳理,案件进入法院后,根据诉讼流程,依次在以下8个问题上容易产生辩审冲突:1、委托问题。部分法院指派援助律师占坑,阻碍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妨碍律师行使辩护权,容易导致辩审冲突。2、复制同步录音录像问题。部分法院只允许在法院观看同步录音录像,禁止复制,但同步录音录像内容较多的话不复制回来仔细研究难以发现问题,且律师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属于能够证明取证合法性和证据真实性的重要、关键证据,辩护人有权复制,于是导致辩审冲突。3、管辖与回避问题。管辖与回避有时候是两个问题,有时候会由于回避引发改变管辖的需要,比如院长等个别人的回避以及审委会委员的全体回避,可能导致本院不再适宜管辖,但法院往往并不同意相关申请,导致辩审冲突。4、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申请排非需要提供线索或者材料,但辩方往往无法提供又坚持要求排非,容易导致辩审冲突。5、证人出庭问题。分为已提供证言的证人和新出现的证人两种情形,法院往往基于效率问题,以及担心出现不可控因素而不予准许证人出庭,容易导致辩审冲突。6、庭审发言问题。部分法庭限制辩护人发言,对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发问、质证和辩论进行制止、限制,容易导致辩审冲突。7、二审开庭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但实践中演变成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往往不开庭审理就草草维持,导致辩审冲突。另外,有新证据是二审开庭的一个理由,但对何为新证据理解辩审双方理解不尽一致,各执一词,也容易产生冲突。8、再审阅卷问题。实践中存在不立案不让律师阅卷,而律师不阅卷又无法写出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申诉材料,从而难以立案。于是进入死循环,产生辩审冲突。
蒋为杰律师最后表示,要深刻理解法院对案件的4层立体式决策机制。第一层次是由法官决定,一般案件、简易案件、认罪案件可能法官就能决定,但是何为一般、何为简易,可能也要看具体法官的水平、资历以及担当。第二层次是由本院决定,就是由法官会议讨论、向院庭长汇报、召开审委会讨论等方式、程序决定。第三层次是由上级机关决定,有些案件按照内部规定,经历各种程序本院都不能决定,需要向中院、高院甚至最高院汇报,或者听取其他机关的意见。第四层次是由制度决定,就是有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级机关都不能决定、不敢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各级机关的领导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深刻理解了这种法院对案件的4层立体式决策机制,律师就会明白,其实有时某个具体的法官,甚至是庭长、院长,有时候也有深深的无力感,对律师反映的问题也是爱莫能助。有了这种理解,可能你对某个具体的法官,就不会有很高的期待和很深的怨恨,就不会产生激烈的冲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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