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5日,晁某某与张某某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晁某某之女张某花在争执过程中使用农具“抓口”将张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23年2月,曹县公安局对张某某被殴打案进行了精神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花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受处罚能力,被鉴定人张某花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23年3月,因张某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曹县公安局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因张某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曹县公安局对张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情发生后,张某某将晁某某、张某花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赵大立考虑到,多年的宅基地纠纷导致本案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异常激动,如不能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只是就案办案,不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可能激化双方矛盾,衍生出一连串的案件,影响地方稳定。赵大立法官于是在确定开庭时即向着调解和解决纠纷的方向推进工作,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很大,不但庭前不同意调解,而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双方仍坚持不调解,原告表示:“反正快20年了,我们的土地有证,法庭该判就判吧。”
经过庭审调查和了解,该案表面上是双方打架的健康权纠纷,实际根源是原告房前的七厘土地,致使近二十年时间,双方矛盾越积越深。在了解到原告垒的院墙内有被告的6棵树后,针对这一情况,赵大立法官跟调解员刘秀保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家人进行调解,积极听取各方意见,无奈双方积怨较深,调解工作陷入了停滞。
虽已开过庭,赵大立法官反复考虑后还是觉得不能一判了事,于是主动将该案汇报镇党委,充分利用府院联动优势,及时与镇政府、村委会就该案件进行多次沟通,再次深入村中了解情况,促推双方当事人重新回到了谈判桌。终于,在法官的释法说理、调解员耐心调解和镇政府村委会的大力支持下,原告同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与被告签订关于宅基地纠纷的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府院联动机制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本案的成功调解,彻底化解了原、被告堆积了近20年的积怨,既保护了群众利益,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达到了“解决一案,影响一片”的积极社会治理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菏泽曹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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