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七年浙江烟酒公卖督催员暂行规则民国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经过努力,利用业余时间(晚上、休息日),近期从各种网站上、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图书馆、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档案馆等查到了1910年代的资料,查到一九一七年浙江烟酒公卖督催员暂行规则民国六年(1917年)二月二十七日照片资料,资料非常珍贵,非常难找,古董级资料。如图。
浙江烟酒公卖督催员暂行规则民国六年(1917年)二月二十七日,呈奉事务署指令查照办理。
一、督催员到地查明该分局有无征存未解款项,迅速专函揭报以凭核办,一面知照该分局即日归解毋得违延。
二、各棧经征公卖费应由督雀员会同该分局长先饬各棧,开具清单,并查各棧征收簿开及单照存根核对,有无遗漏及有无征存未解之款,挪宕侵蚀诸弊。
各棧如查有前条情弊发生时,应即会同分局长专电呈候省局照章核办。
三、查明各棧征存未解确数,由督值员归数守提交,由该分局长解省倘确有各户拖欠,应伤各位立将欠户姓名、数目逐一开单,由各棧经理人盖章送交分局分别咨县追缴。
四、督查员饬棧闭送欠户名单时,如该棧延不开送,即作已征未解论,照稽查章程第十六条分别情节重轻呈报省局核办。
五、酿户酒商售欠析欠各款,应由督催员会同该分局长切实传论,勒限催缴,如再抗延,立即咨县章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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