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针对职业打假泛滥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以规范职业索赔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 区分职业索赔与正常消费者维权:市场监管总局明确区分职业索赔与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维权行为,对利用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
- 严格审查和立案:对于涉嫌牟利的职业索赔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审查和慎重立案,避免滥用投诉举报机制。同时,对通过欺骗手段骗取赔偿的行为不予处罚性惩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完善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明确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行为。
- 建立首罚不罚制度: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规定不予处罚,以避免“过罚不当”的现象,同时鼓励社会监督和举报。
- 加强执法协作:市场监管总局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协作,严厉打击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
- 推动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恶意索赔行为,发挥惩罚性赔偿的社会监督作用,从而遏制职业打假的不良风气。
- 优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保执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这些措施旨在通过法律规制、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的努力,有效遏制职业打假行为的泛滥,维护市场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在区分职业索赔与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标准和方法。首先,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明确了对职业索赔行为的规制措施,强调不得利用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其次,市场监管总局在实践中采取了多种方法来识别职业索赔者。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和跨区域协作查处,结合投诉举报的高频次、高成本等特点,判断索赔行为是否具有“恶意”。此外,还强调了对职业索赔者的法律制裁,如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遏制其牟利性打假行为。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也注重区分正当维权与职业索赔。正当维权基于真实消费体验,针对产品或服务的实际问题,而职业索赔者则刻意制造问题,虚构事实,追求个人利益。在具体操作中,市场监管部门会综合考虑购买商品的数量、用途、频率以及提起诉讼的数量和事由等因素,来判断某人是否为职业索赔人。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还强调了法院在区分职业索赔与普通消费者行为中的作用。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对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保护,并对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以及该修订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影响?
市场监管总局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详细内容主要集中在细化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具体来说,修订内容包括:
- 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等义务: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的安全和公平。
- 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关注这两个群体的特殊需求,确保他们在消费过程中得到更多的保护。
- 网络消费相关规定:禁止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和“大数据杀熟”,并要求直播营销平台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此外,还规范了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明确了经营者收取和退还预付款的规则。
- 职业索赔行为的规制:虽然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完全排除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但通过明确界定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试图遏制其滥用法律制度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修订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明确界定职业打假行为:修订后的法律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不属于正常的消费者保护范畴,从而限制了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牟利的行为。
- 减少职业打假人的负面影响:职业打假人往往通过批量投诉、高额索赔等方式给企业带来巨大压力,导致企业经营困难。通过修订法律,可以有效遏制这种现象,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尽管职业打假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的净化,但其行为有时会损害真正的消费者利益。通过修订法律,可以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避免职业打假人的不当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市场监管总局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协作的具体措施和成效有哪些?
市场监管总局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协作的具体措施和成效如下:
具体措施
1.建立联动执法合作机制:
- 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公安厅共同建立了联动执法合作机制,成立联动执法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 成立市级药品行刑衔接联合执法中心,作为全市药品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机构。
-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与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合作,制定多项制度,如《铜陵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和《涉刑药品案件专家论证办法》,建立联动执法、案件移送、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等机制。
2.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
- 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动机制,实现线索信息实时共享,提高数据利用率。
- 强调信息数据、案件线索的共享互通,确保公共信息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同时加强对重点行业场所的联合检查。
3.联合培训与实战演练:
- 通过联合培训交流,分享师资和技术资源,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
- 依托联合执法中心,常态化开展药品案件分析研判和实战练兵,提高队伍执法办案能力水平和专业素养。
4.提前介入与联合行动:
- 推行市场监管所和派出所“所所联动”机制,将提前介入和联合行动落实到最基层。
-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研讨,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研判,并监督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5.专项督查与整改:
- 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部门开展行刑衔接工作进行抽查与自查,确保机制运行顺畅。
成效
1.打击违法犯罪:
- 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 通过联合执法和提前介入,有效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执法效能。
- 铜陵市累计移送“行刑衔接”案件13起,有效推动了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化和消费环境的优质化。
2.提升治理效能:
- 共同推进大市场、大监管、大执法的整体智治,将执法协作转化为市场监管治理效能。
- 在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中,台州市场监管系统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3件,为企业挽回潜在经济损失。
3.优化营商环境:
- 通过高效协同合作,保障了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了高质量发展。
- 呼和浩特市通过联动协作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将执法协作转化为市场监管治理效能。
市场监管总局如何优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确保执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多种措施优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以确保执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下是具体措施和依据:
- 细化裁量基准:市场监管总局强调要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体系,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并实施指导性案例制度,以促进执法尺度的统一。例如,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进行了调整,细化了适用条件的具体情形,提高了基准清单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 合理适用裁量权: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而对于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危害社会秩序,挑战道德底线的违法行为,则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这种差异化处理有助于实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 优化执法方式:市场监管总局提倡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和语言,向案件当事人讲清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救济渠道,努力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这不仅体现了执法温度,也有助于提升执法效果。
- 完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强调要完善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机制,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注重教育引导,帮助当事人改正错误。
- 动态调整和更新裁量基准: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地制定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动态调整相关目录,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实际执法需求。例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了新的裁量权基准,以确保执法的公正合理。
- 地方层面的具体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总局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裁量权基准。例如,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涵盖了多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了具体的裁量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鼓励公众举报恶意索赔行为的机制是什么,以及该机制的实施效果如何?
市场监管总局鼓励公众举报恶意索赔行为的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法规和政策支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明确对职业索赔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区分正常消费者维权与职业索赔,并严格审查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了对职业索赔恶意投诉的不予受理。
- 举报奖励机制:市场监管总局鼓励社会监督,提高举报奖励金额上限至100万元,以激励公众参与市场监督。
- 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互通,从而更有效地打击职业索赔行为。
- 匿名举报机制:消费者可以通过12315平台进行匿名举报,保护举报人的隐私。
- 大数据分析与跨区域协作:市场监管总局加强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探索跨地域、跨领域的通报协作机制,堵住职业索赔人利用法规漏洞敛财的途径。
实施效果方面:
- 打击效果显著:通过上述措施,市场监管总局有效遏制了职业索赔现象,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例如,2023年监测到的“职业索赔人”发起的投诉索赔中,以食品为由的恶意投诉高达22万起,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社会监督增强:鼓励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了公众对职业索赔行为的关注和举报积极性。
- 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优化投诉举报解决程序,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等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争议,提高了消费争议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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