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于确保房屋安全和延长房屋使用寿命至关重要。同时也是申请不动产证的硬性条件。因一些开发商挪用维修资金导致房本不能办理的事情也曾有发生!
近期最新宝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炉,对比之前政策有何改进?利益相关,速来了解!
NO. 1|壹
2024年8月22日至9月6日,宝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与个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十六条,经研究审议,对其中4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第2条修改意见
原表述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提出修改意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关于第13条修改意见
原表述内容:
第十三条 业主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未提供凭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指定专户足额交存尚未出售及自用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撤销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提出的修改意见:
1、建设单位给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转移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取掉第二款“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2、将维修资金交存时间调整到首次转移登记前,不再卡大证。
3、目前市场低迷,企业举步维艰,不能重重限制企业发展及融资方式,所有房源(不管已售还是未售),均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缴纳维修资金,转移登记前房屋不再受任何限制。
拟修改结果:
业主在办理首次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对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进行查验。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撤销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尚未出售及自用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清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清证明进行查验。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分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尚未出售及自用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清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对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清证明进行查验。
NO. 2|贰
《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宝政发{2011}10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最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一些管理问题相继爆出,适时修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不仅能保障资金使用透明性,还能发挥出应有的保障作用!同时提升大家的居住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
这个新管理办法,是否解决了你的住房问题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以上为正文,宝鸡新楼市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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