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济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网页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罚32万余元。
文书号“济南税稽二罚〔2024〕80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方式取得济南艺嘉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8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169,911.5元、税额合计22,088.5元、价税合计192,000元;取得济南优信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5月-12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金额合计4,248,727.44元,税额合计552,334.56元,价税合计4,801,062元。以上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418,638.94元,税额合计574,423.06元,价税合计4,993,062元。上述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进项税额574,423.06元,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5月所属期申报抵扣10,056.25元,2021年8月所属期申报抵扣22,088.5元,2021年10月所属期申报抵扣193,321.54元,2021年11月所属期申报抵扣118,843.59元,2021年12月所属期申报抵扣149,557.48元,2022年1月所属期申报抵扣80,555.7元。上述48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4,418,638.94元,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2,648,537.12元。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574,423.06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574,423.06元;同时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7,390.14元、教育费附加16,024.34元、地方教育附加10,682.91元。2、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规定,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已列支的主营业务成本2,648,537.12元应调增应2021年纳税所得额,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附加税费59,264.05元调减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报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1,455,968.65元,本次检查调整后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33,304.42元。经计算,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8,330.44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上述虚开的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属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325071.85元行政处罚。【信息来源: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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