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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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那么,如果承包人退场,发包人接管工程并续建的,算擅自使用吗?
最高院在《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银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实际接管工程并进行了续建,可视为发包人擅自使用。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在楚雄公司退场后,嘉晟公司实际接管了案涉工程项目并进行了续建。案涉工程虽未整体竣工验收,但单体已验收合格且有部分业主入住,可视为质量合格。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审判决依据鉴定报告认定工程款,并无不当。嘉晟公司主张折价补偿范围应以形成建筑物的实际投入成本为准,缺乏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嘉晟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并未对整个地下车库进行检测,不能证实整个地下车库均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且楚雄公司未参与检测,对检测结果亦不予认可。故嘉晟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主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嘉晟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了6279981.8元的维修费用。
因此,二审法院对嘉晟公司提请的维修费用应在工程造价中予以扣减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释明若嘉晟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案涉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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