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商品编号: 0304880090,商品名称:冻鲨鱼肉,数量:19830千克,运抵国:墨西哥,总价:197308.5美元。经海关查验,该票货物属于真鲨科,2023年11月25日起真鲨科所有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该票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0304880010,进出口需提交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
争议焦点:真鲨科冻鲨鱼肉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对比两个税号,区别在于是否属于濒危野生动物。2023年11月25日起真鲨科所有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本案中当事人申报的时间是11月27日。
综上当事人出口限制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 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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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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