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项决议值得欢迎,因为它通过确认商标法在元宇宙中的理论应用,明确消除了某些疑虑,但不幸的是,它留下了许多未解答的问题。”
元宇宙中的商标权是否像世界本身一样无形,还是像“现实”世界一样真实存在?这是欧洲议会在2024年10月17日《欧盟官方公报》上发表的 《关于虚拟世界发展政策影响——民事、公司商事和知识产权问题》决议中首次探讨的问题 。欧洲议会毫不含糊地宣称,“欧盟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法律体系,包括版权、商标、专利、设计和商业秘密,完全适用于虚拟世界”。换句话说,元宇宙可能是一个虚拟世界,但欧洲的知识产权法规是非常真实的,元宇宙也无法逃脱它。
这项决议标志着欧盟机构首次就元宇宙中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问题采取了详细的立场。欧盟委员会已经在其题为《 欧盟关于 Web 4.0 和虚拟世界的倡议:下一次技术转型的先机》的 通报中讨论了这一问题,但它只是表示“法律框架(例如(…)《欧盟商标条例》和《商业秘密保护指令》)普遍适用于 Web 4.0 和虚拟世界”,而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解释。
虽然这项决议值得欢迎,因为它通过确认商标法在元宇宙中的理论应用而明确消除了某些疑虑,但不幸的是,它留下了许多有关商标法在虚拟世界中实际实施的问题。
欧洲议会就商标法的理论适用性发表意见
该决议的主要观点是确认了知识产权法在元宇宙中的适用性。因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必须受到虚拟世界所有利益相关者(平台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和用户)的尊重。这是为了确保虚拟世界尊重欧盟的“道德价值观、原则和基本权利”。为了保证元宇宙的发展符合欧洲价值观,议会制定了一条具体的一般规则:“虚拟世界的开发和部署应遵循一般原则,即线下非法的行为在线上也应非法。”从法律角度来看,元宇宙的虚拟性质不会产生任何后果。这样一来,我们所知的为物理世界设计的法律规则就应该适用于虚拟世界。因此,正如议会所确认的,“以下立法已经适用于虚拟世界的不同方面:(…) 欧盟商标条例。”
该决议的第二个贡献是欧盟机构史无前例地确认尼斯分类能够涵盖虚拟服务和商品的商标。这样它们就可以在国家局和欧盟知识产权局 (EUIPO) 注册。该决议确实指出,议会“欢迎‘尼斯分类’第十二版带来的更新,该更新允许在涵盖其在虚拟世界中使用的类别中注册商标。” 尼斯分类第十二版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它引入的变化有两方面。首先,规定虚拟产品和服务不应在等同于“真实”产品和服务的类别中注册,而应集中在第 9 类。然而,这种将所有虚拟商品和服务集中在一起的选择在我看来是不明智的,因为它(错误地)暗示虚拟产品和服务应该与现实世界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对待。其次,尼斯分类第 12 版在第 9 类中引入了“经非同质化代币认证的可下载数字文件”这一术语,允许注册用于 NFT 的商标。
商标法实际实施需更多指导
断言商标法适用于元宇宙,用于虚拟产品和服务的商标可以注册当然是必要的一步,但这不足以保证权利人在元宇宙中的专有权得到保护。商标法在虚拟世界中的实际应用仍有待确定。事实证明,这远非易事。正如议会指出的那样,“虚拟世界的发展在知识产权执法、侵权者识别以及适用法律和管辖权的法律冲突规则问题方面带来了新的挑战。”不幸的是,议会没有对这些挑战提供任何答案,甚至没有暗示任何答案。
尤其是欧洲议会对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保持了沉默:
如果某人已为现实世界的同等产品和服务注册了商标,是否应为虚拟产品和服务重新注册商标?惯例是集体提交新注册,但我认为这没有必要,事实上,欧洲和世界各地的商标局和法官的早期判决似乎正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美国的 MetaBirkin 事件 就是明证)。因此,为真实产品和服务注册商标允许注册人阻止第三方在虚拟世界中使用该商标用于同等的虚拟产品和服务。此外,为同等的虚拟商品和服务重新注册商标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很危险。如果权利人认为为虚拟产品和服务注册商标是明智之举,但已失去该注册的权利,但已为现实世界的同等产品和服务注册了相同的商标,会发生什么情况?我们会发现自己处于一个极其矛盾的境地,即某人被剥夺了禁止使用的权利,并被认为不值得行使这种权利,但仍然可以基于不同的注册继续行使该权利。
元宇宙如何与商标法的核心地域性原则相协调?该原则规定,商标持有人可以在被授予商标权的地域内行使其禁止使用的权利。因此,商标法本质上与边界概念息息相关。然而,根据定义,元宇宙超越了边界。在这种情况下,虚拟世界中商标的使用应该位于现实世界的哪里?
虚拟世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最终,尽管商标法在虚拟世界中的实际应用仍存在许多问题,但议会的决议明确确认商标法在元宇宙中是可执行的。这种可执行性不应该让我们感到惊讶:元宇宙并不是它声称的“虚拟世界”。只有一个世界——现实世界——虚拟现实在其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
而在我们的世界中,权利人的专有权远非虚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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