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的要求如下:
(1) 侦查人员在对人身或住处进行搜查时,其根本目的在于收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并可能因此查获犯罪嫌疑人。
(2) 搜查的权力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均无权执行此项任务。
(3) 在进行搜查之前,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有效的搜查证。
(4) 搜查过程中,应确保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场,并邀请邻居或其他合适的见证人作为第三方在场见证。
(5) 当搜查涉及女性身体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以确保尊重和适当的处理。
(6) 搜查完成后,必须详细记录搜查的过程和结果,形成搜查笔录。
关于搜查的定义:
搜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地方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搜寻和检查措施。在中国,只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和执行搜查。搜查时,应有至少两名侦查人员持搜查证进行。
然而,在以下紧急情况下,可以无需搜查证即进行搜查:
(1)当犯罪嫌疑人可能随身携带凶器时;
(2)当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时;
(3)当可能隐匿、毁弃或转移犯罪证据时;
(4)当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时;
(5)其他突发的紧急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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