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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学研究|梁涛:孟子“井地”非三代井田,而是为滕国设计的土地制度——一个误读的仁政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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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孟子》一书所言“井地”并非如赵岐、朱熹以来所理解的“古井田之法”,而是为滕国设计的土地制度。“井地”为动宾词组,井是动词,指划分田界,形成方形或长方形的面积,地指土地。“井地”意同于“井衍沃”“井牧其田野”,指给土地划分田界;“井地”也可以做名词,指划分田界后的土地。从“请野九一而助”可知,孟子的“井地”针对的主要是野,具体方案是八家共同占有一井土地,一井为九百亩,每家各占一百亩为私田,另有一百亩为公田,八家共同耕种公田,提供劳役地租,私田的收成归农夫所有,公田的收成则归君子、士人所有,以实现孟子“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的理想。孟子提出“井地”的背景是战国授田制,但由于坚守“恒产”“取于民有制”“谨庠序之教”的仁政原则,其制度设计与战国诸侯的土地制度有很大的不同。澄清“井地”非三代井田制,而是为滕国设计的土地制度,可以对孟子的仁政理想有新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孟子 井地 授田制 仁政

孟子是孔子之后儒家又一位代表人物,他将孔子的仁发展为仁政,完成了一次思想的飞跃。说到孟子仁政,就不能不提到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井田制,由于孟子仁政的核心是“制民之产”,而《孟子》一书又提到“井地”,故后世注家、学者便认为古代存在着一种井田制,孟子所论反映的正是这一制度。又由于儒家视三代为理想社会,这样井田制便具有了特殊的光环,成为古代圣王的理想之制。所以每当社会出现危机,民生凋敝,儒生就会把眼光投向孟子的井田制,从中寻找救世之策,形成西汉的“限田说”、王莽的“王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和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不同方案,“并在宋、明、清等王朝还不断有人企图小规模的试行,足见其影响之深远”。[1]20世纪20年代,胡适等学者对古代存在井田制提出质疑,引发“井田制有无”的讨论[2],此后肯定派与否定派争论不休,一直延续至今,成为学术史上一大公案。但不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多数学者都不怀疑孟子曾提到过古代的井田制,只不过前者认为孟子所说反映了一定的历史事实,是研究古代井田制的重要材料,后者则认为孟子的井田是一种托古改制,理想的成分多于史事的投射,历史上不曾实行过孟子式的井田制。另有学者注意到,孟子只谈到“井地”,没有论及井田,井地是孟子为滕国设计的土地分配方案[3],但其与孟子的仁政理想是什么关系,仍是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既然井田的观念最早见于《孟子》,后世关于井田的讨论也主要是因为孟子而起,那么要破解井田之谜,就要回到《孟子》,看看孟子是如何论述所谓“井田”的。

一、井田:一个误读的仁政方案

孟子游说诸侯,宣讲仁政,劝各诸侯国统治者“制民之产”,使民众拥有“恒产”。但孟子的仁政思想是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由于游说对象不同,言说的重点也有所不同,不一定都涉及土地制度问题。孟子在宋国时,遇到还是王子的滕文公,“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孟子·滕文公上》),深深打动了滕王子。不久滕定公去世,滕文公继位,于是拜孟子为师,协助自己推行仁政,后世所认为的孟子井田,就是出现在这一时期。《孟子·滕文公上》:“滕文公问为国。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文公问如何治理国家。孟子提出了著名的“恒产”说,认为首先要解决民众的土地财产问题,其云: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孟子·滕文公上》)

不过孟子虽然主张应给予民众“恒产”,但并没有提出具体方案,而是转而谈到赋税问题,主张“取于民有制”,向百姓征收赋税要有一定的制度,征税的标准应该是十分之一,根据是夏、商、周都征收什一税。孟子说: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挍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孟子·滕文公上》)

夏朝以五十亩为单位采用贡法,商朝以七十亩为单位采用助法,周朝以一百亩为单位采用彻法,其税率都是十分之一。三种税法之中最好的是助法,最不好的是贡法。贡法是实物税,比较若干年的收成,取平均数作为定额。丰年,多收不为过,荒年,粮食不够吃,却都按定额征取,所以是不好的税法。助法是劳役税,又称藉法,藉通借,指借民力耕种公田。故助法一般要有公田,与农夫占有的私田相对。这样荒年虽然收成减少,但不会按定额征收,避免了贡法伤民的情况,是一种较好的制度。彻法也是实物税,但是按比例征收,而不是像贡法按定额征收。东汉赵岐注:“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4]农夫耕种一百亩土地,抽取其中十亩的收成作为赋税。“彻”为彻取、抽取之意。不过由于孟子又说到“虽周亦助也”,认为周朝也行助法,结果使学者误以为彻也包括助法。朱熹注“彻,通也,均也”,认为彻是并行贡法和助法,“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5]当代学者也多采取这种说法,认为彻法是贡、助兼行的“双轨制”。[6]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孟子所谓“虽周亦助也”,是说周人在彻法之外,同时兼行助法。彻法就是彻法,并不包括助法。只不过孟子认为助是较好的税法,而助法需要有公田,故引《诗》说明周朝也行助法,但并不是说彻法包括助法。搞清了彻法与助法的关系,再来看孟子所谓的“井田”就容易理解了。

孟子说明“取于民有制”后,接着提出“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孟子·滕文公上》),将教化作为仁政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对理解孟子的井田同样非常重要。最后孟子引《诗》“周虽旧邦,其命维新”,鼓励文公以文王为榜样,努力行仁政,“亦以新子之国”。受到孟子的激励,不久文公又派人来询问。

使毕战问井地。

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

《孟子》一书并没有提到“井田”,只在本章两次说到“井地”,但后世注家却释“井地”为“井田”,由此引出所谓井田的问题来。如赵岐注曰:“毕战,滕臣也。问古井田之法。时诸侯各去典籍,人自为政,故井田之道不明也。”[7]朱熹亦说:“文公因孟子之言,而使毕战主为井地之事,故又使之来问其详也。井地,即井田也。”[8]这些说法均为猜测之词,是不能成立的。前文孟子只谈到夏商周三代的税法,并没有涉及井田的问题,文公何以会想到要问“古井田之法”呢?如果说税法是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由税法必然要问及土地制度,也是讲不通的。因为孟子所说的三代税法各不相同,夏朝实行贡法,商朝实行助法,周朝则兼行彻法与助法,三代并不存在统一的税法,因而也不存在统一的土地制度,文公若问的是“古井田之法”,那么他问的是夏、商、周哪个朝代的呢?根据孟子的看法,助法最好,贡法最差,彻法处于助法、贡法之间,为次一等的税法,兼行彻法、助法应略同于或优于彻法。从税法上看,则“古井田之法”应该是指商代划分公田、私田而实行助法的土地制度。但从下文来看,孟子恰恰主张兼行助法和彻法,所以释“井地”为三代的“井田”是不成立的,文公的“井地”之问并非指“古井田之法”。

按,“井地”应是一个动宾词组,井是动词,指划分田界,形成方形或长方形的面积,地指土地。由于平原地区土地广袤,一块块带有田界的方形或长方形的土地彼此相连,便形成井字形状。[9]井的这种用法在典籍中常见,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楚司马掩登记土、田上的收获,其中“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等均是动宾结构,“度”“鸠”“辨”等是动词。“井衍沃”亦应如此,“井”是划分田界,“衍沃”是平坦肥沃之地,“井衍沃”即在衍沃之地划分田界,形成井字形。又如《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这里的“井”“牧”均是动词,井是划分田界,牧是治理,“井牧其田野”即划分、治理田野。“井地”的用法应该与“井衍沃”“井牧其田野”相同,指给土地划分田界,以便授予农民土地。前文孟子既已向文公陈述了恒产的必要性,由于当时土地所有权在国家手里,农民有无恒产,主要取决于国君的态度,故孟子只是提出恒产,没有进一步论及如何分配土地的问题。现在文公“使毕战问井地”,表示他想规划、分配土地,给农民以恒产,推行孟子的仁政理想,所以孟子马上激动地说:“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相反,如果文公是问“古井田之法”,孟子的反应就难以理解了,前文孟子既未提到井田,也没有将其与仁政联系在一起,何以会认为文公要行仁政呢?“井地”是划分田界,授予农夫土地,而孟子推行仁政首先就是要“制民之产”,故孟子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就是“井地”,二者内涵是一致的,都是划分田界,授予农民土地。“经界”,赵岐释为疆界,认为“经”与“界”同义。朱熹则释为治理田界,认为“经”是动词。“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10]朱说是。“夫仁政,必自经界始”一句,“经界”只能是动宾结构,否则缺谓语。其实赵岐也是这样理解的,他注此句:“经亦界也。必先正其经界,勿侵邻国,乃可均井田。”[11]赵岐把“经”释为“界”,结果发现少一动词,于是加一“正”字,做“正其经界”。只是赵岐没有现代人的语法观念,对此缺乏自觉而已。当然,经界也可以做名词,因为治理后的田界亦可称经界。井地亦如此,划分田界后的土地也可称井地。由于这个原因,井成为表示土地面积的概念,一井为九百亩。“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一句中,经界、井地即用作名词,已由动宾短语转化为动宾式复合词,但经界、井地的内涵仍存在联系,即经界指土地的界限,井地指界限内的土地。孟子认为,划分的田界不公正,分配的土地就不平均,农夫所收的谷物与君子的俸禄就不公平。“谷禄”的对象有所不同,谷侧重农夫,禄针对的是君子。经界关涉分配公平与否,故暴君污吏必然会破坏经界。相反,“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分田”是分给农夫田,“制禄”是颁给君子禄,二者是联系在一起的。从“分田”一词看,井地显然就是指划分田界、分配土地,这也是孟子仁政的核心内容。孟子强调了经界的重要性后,接着谈到如何在滕国分配土地,由此可知井地与所谓古代井田根本没有关系:

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孟子·滕文公上》)

文公若是问“古井田之法”,孟子自当直接告知。然而孟子先是赞叹文公要行仁政,接着强调经界的重要性,现在又说“夫滕,壤地褊小”,而偏偏不谈及古代井田的情况,这不是很奇怪吗?可见,文公根本不是问“古井田之法”,而是问如何规划、分配滕国的土地,实现孟子的恒产理想。在孟子游说的诸侯中,滕文公是唯一被孟子打动并愿意践行其仁政主张的君主,而孟子前文提出的“恒产”“取于民有制”“明人伦”的仁政三原则中,核心就是“恒产”,受到孟子激励的文公打算规划、分配土地,将老师的教诲付诸实践,不是很正常吗?以往学者论及井田,只注意上文“方里而井,井九百亩”一段,认为孟子是描述古代井田制,或认为孟子是在托古改制,却忽略了孟子根本不是讨论古代的井田制,而是为滕国制定土地分配方案。如果摒弃成见,仔细阅读上文,孟子到底是说“古井田之法”,还是滕国“井地”之法,是不难搞清楚的。在上文中,孟子首先分析了滕国的国情,指出滕国土地狭小。孟子曾说,“今滕,绝长补短,将五十里也”(《孟子·滕文公上》),滕国方圆仅五十里,是鲁国的附庸国,因此文公可规划、分配的土地有限,而且不可能包括已耕种的田地,只能是野外尚未开垦的土地。文公所问“井地”的地,学者直接释为田,恐怕未必准确。《孟子》一书中“地”字出现54次,一般是指土地,如“地方百里而可以王”(《孟子·梁惠王上》),“海内之地,方千里者九,齐集有其一”(《孟子·梁惠王上》),“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孟子·离娄上》)等,这里的地都不限于田地,主要指土地或疆域。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用法,如“若无罪而就死地”(《孟子·梁惠王上》),“天时不如地利”(《孟子·公孙丑下》),“天地”(《孟子·公孙丑下》)等。以上用法占了52次,只有两例似指田地,一例是“今夫麦,播种而耰之,其地同”,但这里的“地”实际指土壤,即下文所说“虽有不同,则地有肥硗”。另外一例即前文孟子引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这可能是因为土地经过开垦后就成为田地,故加一“治”字,作“治地”。相反,《孟子》一书中“田”字出现33次,除用作田猎之外,均指田地,如“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孟子·梁惠王上》),“竭力耕田”(《孟子·万章上》),“易其田畴”(《孟子·尽心上》),“人病舍其田而芸人之田”(《孟子·尽心下》)。还有两例“田野”连用,“田野不辟,货财不聚”(《孟子·离娄上》),“土地辟,田野治”(《孟子·告子下》),但这里的“田野”是偏义词,主要指野,因为野开辟后可以成为田,故称田野。从《孟子》田、地的不同用法来看,“井地”的地不是指田,而是指未开垦的土地,具体讲应该是处于滕国乡野的土地。[12]文公知道滕国不像其他国家,有大片土地可供分配,故主要是问如何规划、分配乡野的土地,而孟子的回答也主要侧重于野。

接着,孟子说到君子与野人的问题。“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将”,副词,应当之意。“为”,有也。滕国虽然狭小,应当有君子,应当有小人。“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以往学者囿于“古井田之法”的成见,往往释君子为居于国中、需要承担军事义务的国人,野人为居于野外、不承担军事义务的人,未扣住具体语境,不够准确。其实这里的君子、野人分别指劳心与劳力者,孟子在滕国时,曾与农家许行的门徒陈相就“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展开辩论,认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孟子·滕文公上》)。君子即劳心者,他们伴随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工而出现,不事耕作,主要负责对民众的教化与治理,孟子主要用其指代具有儒家理想的士人阶层。对于这种君子的社会价值与作用,孟子曾做过积极辩护(见《孟子·尽心上》)。所以,孟子这里所谓的君子,主要指参与政治、从事教化的士人。他们虽“不耕而食”,但就社会分工而言,显然又是合理的,对于国家治理与人伦教化有重要贡献。至于野人,自然是指体力劳动者,尤其是指居于野的体力劳动者。古代有国、野之分,国指国都与四郊,野指四郊之外的农业区。《国语·齐语》韦昭注曰:“国,郊以内也。”[13]“说明郊与国的关系原本密不可分,凡指国也应包括郊区在内。”[14]到了战国时,国、野的对立虽然有所弱化,但依然存在,《荀子·强国》云:“入境,观其风俗……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入境”,虽然已进入一个国家,但仍然还在乡野,“入国”才算进入都城。就居民而言,战国时居住于国的主要包括政府官吏、官私手工业者、行商坐贾、士人以及郊区农民等,野则包括郊区以外的耕作者。孟子曰:“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谓庶人。”(《孟子·万章下》)君子、野人是孟子分配土地的对象,而土地主要在乡野,这在孟子设计的方案中看得非常清楚。

最后,孟子提出“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的具体方案,以往学者囿于成见,认为孟子是谈“古井田之法”,而夏商周三代的税率均为十分之一,故对孟子的方案出现两种税率颇感疑惑,于是折中调和,试图做出合理的解释,然而都无法自圆其说。其实孟子根本不是发思古之幽情,而是针对滕国提出自己的仁政方案。“国中什一使自赋”,是让国中的工商业者交十分之一的税。对于郊区的土地实行彻法,同样是什一税。由于郊区的土地已经分配出去,不可能再重新分配,故孟子用“什一使自赋”一句带过,而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野,“请野九一而助”才是孟子方案的重点,下面的文字都是围绕这一句展开的。其中“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一段,是对“野九一而助”的具体说明,由此可知孟子的方案是八家共同占有一井土地,一井为九百亩,每家各占一百亩为私田,另有一百亩为公田,八家共同耕种公田,提供劳役地租,私田的收成归农夫所有。那么公田的收成归谁所有呢?由于战国实行授田制,从理论上讲,当然应该归国家所有,不过孟子对此似还有更具体的考虑,这就是他所说的:“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卿以下”指大夫和士,他们受圭田五十亩,余夫指一家之中成年劳动力之外其余可以从事劳动的人,他们也可以受圭田二十五亩,按一个大夫或士家中有两名余夫计算,大夫或士受田五十亩,加上两名余夫的田五十亩,正好受圭田一百亩。可见孟子的公田实际是用作大夫、士及其余夫的圭田,圭田是供大夫、士祭祀用的田地。《礼记·王制》说:“夫圭田不征。”说明国家对于圭田不征税,其收成归大夫、士所有,用于祭祀。《王制》又说:“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孟子引《礼》也说:“惟士无田,则亦不祭。”(《孟子·滕文公下》)可见当时很多士已没有圭田,无法举行祭祀,只能荐新,即用时鲜的食品祭献。孟子设计的公田显然是为了解决士人、君子的土地问题,所以孟子要求“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农夫耕种完公田,然后才可以耕种自己的私田,以此区别君子与野人。另外,孟子要求农夫“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在君子的治理、教化下,“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这与孟子在滕国执意推行三年之丧一样,都是出于伦理的考虑,是孟子推行儒家教化的一种尝试。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孟子针对国、野实际提出了两种不同方案,由于国是官吏、工商业者、士人的居住地,郊区的土地也已分配出去,如果重新分配,必然会引起矛盾,故孟子只是提出“国中什一使自赋”,没有涉及土地分配的问题。对于滕国没有“恒产”的农夫,只能靠野外没有开垦的土地来解决了,孟子“请野九一而助”正是针对此提出的。[15]表面上看,“九一而助”与“什一使自赋”似乎只是两种不同的税法,但实际有根本的不同。要做到“九一而助”,必须要对土地进行规划和分配,将一井土地分给八家,每家百亩,另有一百亩公田,具有强烈的设计色彩,只有在未开垦的土地才可能实行。孟子的设计有两个特点:一是有公田,二是实行助法。设置公田,如孟子所言,主要是为了区别君子与野人,使野人养君子、君子治野人在土地制度上得以实现。孟子的君子主要是指以儒者为代表的士人阶层,随着士人人数的增加,人们对“不耕而食”的士人多有质疑,孟子从“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立场出发,肯定士人对于治理、教化的作用,故为他们设计了专门的公田,以实现“治人者食于人”的“天下之通义”(《孟子·滕文公上》)。有公田必然有助法,孟子对助法情有独钟,称“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孟子·公孙丑上》),并说“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孟子·梁惠王下》)。从经济的发展来看,从劳役地租到实物地租、再到货币地租是一般规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已普遍采用实物地租的形式,孟子却主张实行劳役地租的助法,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显然是违背经济规律的。[16]但孟子提倡助法主要不是出于经济的考虑,而是出于伦理、教化的目的,在孟子的仁政蓝图中,庠序、学校之教是一个重要的内容,这必然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士人、君子,这些士人、君子也需要有一定的土地财产,而实行助法,让农夫耕作公田,可以拉近农夫与士人情感上的距离,一方面君子可以安心教化、治理野人,另一方面野人也有义务奉养君子,实现了孟子所说的“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可见,孟子虽然主张“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孟子·梁惠王上》),但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充分考虑到士人利益的。关于助法的税率,由于八家共耕一百亩公田,则每家各耕12.5亩,加上私田为112.5亩,则税率为12.5÷112.5=0.11,略高于彻法的十分之一(0.1)。孟子这样设计,主要是立足儒家立场、推行人伦教化的一种尝试,其具有一定的复古倾向,但绝不是什么“古井田之法”。[17]

二、井田乃战国授田制,而非夏商周三代的土地制度

有学者提出三代虽然不存在井田制,但存在着井田,井田与井田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井田是疆理土地为井字形方块田的耕作方法。井田制是将土地划分为小块授予农夫独立耕作的分配土地占有权的制度。不能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概念,以井田的存在论证井田制的起源。”[19]区分井田与井田制当然有一定的意义,但认为三代存在井田仍值得商榷。因为三代有没有井田,只能以当时人们的称谓为准,若三代虽然存在井字形的土地,但当时人们并不称其为井田,而只是称为田或其他名称,就不能认为已经出现了井田。就像今天一些农村的土地依然由田坎、道路划分为井字形,但人们并不因此就称其为井田,更不会将其与古代井田联系在一起。从文献材料来看,整个三代尚没有出现井田的用法,也没有用井字表示土地单位。郭沫若说:“西周的金文里面有好些赐田和以田地赔偿或交易的纪录,而都是以‘田’为单位。”[20]这正好说明西周的土地单位是田而不是井,尽管田字取阡陌纵横之形。还有学者从公田、私田论证井田的存在,孟子设计的井田中有公田、私田之分,又引用《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于是认为这说明周代也存在井田,孟子所论正是周代井田。其实孟子引《诗》只是想说明周代实行助法,并不表示他想将周代的土地制度照搬到滕国。孟子生活的战国,不论是生产力水平还是生产关系,都与西周有根本的不同,其设计的公田、私田自然也不会与西周相同。正如不能因为有井字形土地便称其为井田一样,也不能简单将历史上的公田、私田归为井田。

从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来看,井田制乃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其背景是战国时期的国家授田制,当时各诸侯国出于富国强兵、对外兼并的需要,将土地授予小生产者,以此刺激生产,增加赋税,这种做法在先秦两汉文献尤其是《周礼》中多有反映,孟子游说诸侯,劝其制民之产,也是以国家授田为背景的,只不过孟子立足民本,提倡仁政,他设计的田制更多体现了儒家“富之”“教之”的理想,与战国诸侯单纯为发展生产、对外扩张的田制有所不同。由于这一时期,一是“井”已成为土地面积单位,一井为九百亩,并且以井为单位来规划、组织生产,如“九夫为井”(《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乡田同井”(《孟子·滕文公上》)等。二是出现“井田”的用法,如“断方井田之数”(《管子·侈靡》)等,并出现了《孟子》与《周礼》所记的两种井田模式,尽管《孟子》《周礼》都没有使用井田一词,但它们规划田地都是以井为单位的,因此严格说来只有到战国时才出现了井田。其中,《周礼》所记较多反映了当时各国的授田情况,而孟子所言主要体现了他的仁政理想,且仅仅推行于滕国。[21]二者虽有不同,但都产生于战国,是战国授田制下的产物。然而由于后人的误读,以为孟子是讲“古井田之法”,将本属于战国的井田制错置于三代,并试图将《周礼》与《孟子》两个不同的田制系统强行统合在一起,结果治丝益棼,引起无谓的争论。既然孟子并没有谈到“古井田之法”,就不应根据孟子将三代土地制度称为井田制,而只能将井田放在战国授田制下进行重新考察。唯有如此,才可以对争论了两千年的井田问题做出彻底的澄清和解决。

战国授田制的出现,既与生产力的突破、诸侯兼并的社会现实有关,也是古代土地制度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是在父权家族阶段进入阶级社会的,父权家族由父家长以及若干代子女构成,并包括一定数量的非自由人,成年子女虽然可以结婚组成家庭,称为室,但他们没有经济独立权,父家长利用对家族经济活动的管理垄断了家族的财产,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种私有制——父家长私有制,但不同于个体私有制,它不仅没有瓦解父权家族,反而强化了父家长的统治,早期氏族公社的公有制遭到破坏。因此,父权家族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在社会生活的一切制度上、在人与地和人与人的关系上的革命。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父权家族阶段,人们只能采取共同耕作的形式,生产由父家长主持,粮食则分配到各室,室没有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如徐中舒先生所说:“古代的原始农业,都是在氏族或父系家长制下共同协力进行的,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力量太薄弱了,不足以单独地征服自然,与自然灾害作斗争。”[22]家族成员依血缘关系而居,共同劳作,这样就形成家长制家庭公社,公社必然占有大块的田地,这些田地如果在平原地区的话,出于灌溉或标识田界的需要,可能会划分为井字形,但这些田地并不能称为井田。从土地占有关系看,家庭公社的土地属父家长所有,产品则由父家长分配,具有随意性,没有形成稳定的制度,与孟子描述的井田制有很大的不同。

夏商周三代进入了王朝国家阶段,这种国家建立在某个部族对其他部族的征服之上,征服者部族的首领成为握有生杀大权的统治者,而多数被征服部落或氏族则成为被统治者,需要向征服部族提供赋税劳役。但不论是征服者还是被征服者,其社会基本单位都是家族或宗族。“在早期国家阶段,血缘关系往往不仅没有被已经出现的地缘关系和地域组织所取代,而且还在人们的政治、经济生活中继续发挥作用。无论是商的内服和外服,还是周的国中和野中,当时最基本的社会细胞仍是家族甚或氏族,剥削关系出现在两类族团之间,统治者根本无法突破狭隘的血缘界线直接针对单个的人实施奴役,而只能针对集体,指定某族专服某役,并以被统治各族的族长作为实施剥削的代理人。”[23]所以早期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具有十分明显的二重性:一方面是国有或王有,另一方面则是宗族或部落所有。王有或国有尚不足以完全取代族有或部落所有,相反,国家向被统治部落征收赋税,要靠其族长的配合才可以实现。从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三代是青铜时代的耒耜农业,虽然商代已出现青铜,但主要用来铸造祭器,很少用作农具,当时的生产工具主要是耒耜。受农具的限制,耕种一块土地需要大量人力的投入,故当时多采取集体劳动的形式。卜辞有“王大令众人曰田”的记载,从“众人”一词看,殷人采取的是集体劳动,“众人”的身份,学者一般认为是与王同族之人,[24]卜辞所记的田,显然不同于孟子所说的井田。

周革殷命之后,早期国家的二重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并得到进一步发展。一方面“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诗·小雅·北山》),周天子名义上是天下土地的所有者,王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周天子又通过分封的形式将土地赐给诸侯,诸侯又赐给大夫,形成多层次的土地占有,天子、诸侯对人口、土地的控制能力有限。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西周耕种的田有菑、新、畲三种,实行“三年一换土易居”的休耕、轮耕制,这就是《尔雅·释地》所说:“田一岁曰菑,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畲。”[25]这种田制后人称为爰田制(即换耕制),与孟子所说的田制显然有所不同。西周田制有公田、私田之分,《诗·小雅·大田》:“有渰萋萋,兴云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曾引此诗说明“惟助为有公田”,故公田实行助法,需借民力耕种。又说“助者藉也”,故公田亦称藉田。《诗·小雅·大田》说“曾孙来止”,据郑笺,曾孙指成王,周王对祖先和神灵习惯自称曾孙。成王亲自视察、督促耕种,故公田为天子之田。私田与公田相对,应为“我”即《诗》作者的田。朱熹注:“此诗为农夫之辞。”[26]不确。西周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宗族,族长代表宗族占有土地,故“我”非一般的农夫,而是族长,私田为属于宗族或族长的土地。不论是公田还是私田,面积一般都比较大,非孟子所说的百亩。令鼎有文:“王大藉农于諆(其)田……王归自諆田。”令鼎是康王时器,其铭文记载康王行藉田礼,借民力耕种公田(藉田)。从“大藉(借)农”来看,康王公田的面积应该不小。据《国语·周语上》,“宣王即位,不藉千亩”,则天子的公田有千亩之多。又《诗·周颂·噫嘻》说:“骏发尔私,终三十里。”“私”指私田,可见属于宗族或族长的私田面积也不小。由于公田、私田的面积广大,加之生产力水平低下,故周人只能采取集体耕作的形式,形成“千耦其耘”(《诗·周颂·载芟》)、“十千维耦”(《诗·周颂·噫嘻》)的大规模耕作场景。虽然这里的“千”“十千”只是盖言其多,未必实指,但诗人所描述的一千对乃至一万对农夫共同耕作的田制,与孟子所言井田无疑具有天壤之别。这些农夫也不是个体生产者,而是来自不同的宗族,在族长的带领下进行集体生产,耕种属于本宗族的私田以及天子的公田。所以周代虽然有公田、私田,但与孟子所说的公田、私田不同,二者属于不同的田制。如学者所说,孟子井田是以个体劳动普遍化为条件的,“只有个体劳动已经成为可能,才会出现‘八家各私百亩’的事实,反之,在个体劳动尚不存在的情况下,无论把私田说成是农奴的份地,抑或说成是公社社员的份地,都会显得毫无意义。”[27]

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牛耕的普及,个体农民可以完成农作的全过程,五口之家便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不再需要“千耦其耘”的大规模集体劳作。这时登上政治舞台的一批新兴卿族,如完成分晋大业的韩、赵、魏等,他们不再像春秋的国君那样将土地分封给卿大夫贵族,而是直接分配给农民耕种,国家、宗族二重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国家所有制,农民由隶属于宗族转而隶属于国家。由于能够为君主、国家直接提供赋税和兵源的主要是这一阶层,因此通过授田的形式,将农夫固着于土地之上,课之以税,征之以兵,充分开发土地,保证税源和兵源,便成为各国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战国授田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土地国有。国君具有土地的所有权,有大量土地可供支配,农夫分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不能买卖。第二,计户(人)授田。由于战国是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个体小家庭为主,故以户为单位进行授田,在依然流行大家族的地区,则计人授田。与当时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授田份额为一夫或一户百亩,以便充分挖掘劳动者的生产能力,创造更多的财富。第三,完整田界。为了使授田制能顺利进行,政府通过阡陌、封疆建立起完整的田界,将土地划分为百亩的方形或长方形,一块块百亩的土地彼此相连,便形成井字形。井不仅指土地面积,也可以表示行政区划,“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第四,严密户籍。为了便于授田和征收赋税徭役,政府对人口进行统计,建立起严密的户籍制度,用行政强制手段控制劳动者,禁止人口随意迁徙。农夫被编入户籍、领取土地后,纳税服役于政府,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第五,国家剥削。国家对授田农民征收沉重的赋税,“大体分为租、赋、役三部分,一般来说,租依田征收,赋、役依人(或户)征收,其中赋一般重于租,役又重于租赋。国家收入又以各种形式在剥削者中间进行二次分配,其中有的部分是官吏俸禄”。[28]不难看出,孟子为滕国设计的田制,在土地国有、计户授田、完整田界等方面,与战国授田制是一致的,说明孟子的井田其实也是战国授田制下的产物。但孟子从仁政、王道理想出发,对授田制下农民遭受的沉重剥削以及国家权力对宗法伦理的破坏,则深恶痛绝,根本不能接受。孟子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孟子·尽心下》)故孟子设计的田制,增加了公田、助法——主要为了伦理教化,以及“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主要体现“薄税敛”(《孟子·梁惠王上》)的内容。如果说主要由法家推行的授田制是为了“尽地力之教”,对外兼并、扩张的话,那么孟子的井田在“制民之产”之外,还有“谨庠序之教”(《孟子·梁惠王上》)的更高追求,体现了儒家与法家不同的政治理念。所以孟子虽然也主张“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但主要是为了维护“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宗法伦理,与法家为获取赋税、劳役而对农民采取超经济强制有根本的不同。后人谈论井田主要根据《孟子》与《周礼》,由于二者的政治理念不同,实际是提出了两种不同的井田。《周礼》由于吸收了法家思想,其设计的土地制度与战国授田制较为接近,而孟子从仁政理想出发,其倡导的井田则与诸侯的授田存在较大的差异。二者虽有不同,但都是战国授田制下的产物,若放在战国时代背景下进行讨论,不难对二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后世经学家却误以为孟子是讲“古井田之法”,是陈述三代的理想之制,于是井田被视为古代先王的大经大法,具有了崇高的地位,试图从中寻找改革弊政的方案,经学史上围绕井田的争论实际建立在对经典的误读之上。近代学者虽然具有了历史观念,认为孟子所说的井田未必实行于三代,澄清了以往经学家的一些错误,却跳不出赵岐、朱熹以来的误读,一些学者虽然注意到“井地”与井田的不同,但没有将其放在孟子的仁政思想下进行探讨,因而无法对井地的具体内涵、体现了什么样的经济思想做出全面的分析和解读,这不能不说是令人遗憾的事情。

三、井田与孟子的仁政理想

根据以上分析,孟子所说的井田并非三代的土地制度,而是在战国授田制下针对滕国的土地制度设计,是实现其仁政理想的具体方案。孟子通过总结三代“废兴存亡”的历史经验教训向统治者指出:“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国之所以废兴存亡者亦然。”(《孟子·离娄上》)孟子一生像孔子一样,周游列国,游说魏、齐等国君主,希望他们能效法尧、舜以及三代之王,“制民之产”,施行仁政,结束战乱,使人民过上安定、富裕的生活。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治理国家,不仅要有“善”,而且还要有“法”,要有相应的制度,孟子的仁政就是这种制度和法。孟子的仁政包括恒产、什一税、“谨庠序之教”三原则,井田则是孟子在滕国落实仁政三原则的具体制度设计。明乎此,围绕孟子井田制的似是而非的看法就能够得以澄清了。有学者注意到,孟子只在滕国谈论过古代井田制,在其他国家则不论及这一问题,而是极力劝说国君制民之产,于是认为《孟子》中实际存在两种井田制:一种是孟子所叙述的古代井田制,也称“井地制”;一种是孟子主张在战国实行的作为其仁政核心的“恒产制”,可称为“新井田制”。前者是孟子对古代制度的追忆,但仅记其“大略”;后者是孟子保护土地私有权的制度设计,因为是个人的主张,所以讲得比较详尽。[29]这种看法没有跳出“古井田之法”的成见,误把孟子在不同场合的论述看作是旧与新两种井田制,是不能成立的。

如前所述,孟子的仁政包括恒产等三原则,而井田则是落实恒产等原则的制度设计。恒产指固定的土地财产,包括固定的占有权和固定的数额,数额就是孟子反复陈述的“百亩之田”“五亩之宅”。在滕国时,由于文公想将孟子的主张付诸实践,孟子需要考虑土地的分配问题,故设计出井地的方案。孟子的井地带有浓厚的儒家色彩,如设置公田、实行助法等,更多是出于对伦理、教化的考虑。后来到了魏国、齐国,由于梁惠王、齐宣王根本无意实行孟子的主张,孟子只能向诸侯宣讲恒产说,劝其制民之产,而没有机会谈论土地制度问题,故不再谈论“井地”——规划、分配土地了。孟子离开滕国来到魏国后,曾与惠王谈论过恒产的问题。惠王抱怨说:“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察邻国之政,无如寡人之用心者。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孟子·梁惠王上》)值得注意的是,孟子虽然讥讽惠王是五十步笑百步,但并没有批评其不行恒产,而是强调“不违农时”“勿夺其时”。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随着战国授田制的推行,向农夫授百亩之田已成为魏国的国策。魏文侯执政时,任用李悝为相,“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规定“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即一个五口之家,耕田百亩,“行之魏国,国以富强”(《汉书·食货志》)。梁惠王虽然志大才疏,治国无方,但在农业生产上还是颇为用心的。上文惠王称“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说明魏国幅员辽阔,有大片的土地可供开垦,文侯时确立的一夫“治田百亩”的政策一直延续下来。《商君书·徕民》说三晋“土狭而民众”,主张采取优惠政策,招徕三晋民众来秦国开垦荒地,可能只是相对而言,不具有代表性。从相关材料来看,魏国是向农夫授予百亩田地的。惠王虽然在发展生产上尽心尽力,但他制民之产是为了对外扩张、兼并,而不是行仁政,不是为了让民众过上富足、安定的生活,所以孟子不是指责惠王没有制民之产,而是批评其不断对外开战,使民众饱尝战争之苦,而且“违农时”“夺其时”,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

孟子离开魏国后,来到了齐国,时齐宣王执政。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在齐国时,曾批评宣王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孟子·梁惠王上》)按照孟子的说法,制民之产就是要使农夫有百亩之田、五亩之宅,如此方可以“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齐国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这是否意味着齐国没有给农夫授田百亩的政策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授田百亩是战国时各国的普遍做法,唯有此才可能充分挖掘劳动潜力,发展生产,富国强兵,在列国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齐国自然也不能例外。由齐国稷下先生编订的《管子》一书中,多有一夫百亩的记载。“一农之量,壤百亩也。”(《管子·臣乘马》)“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管子·山权数》)长期生活于齐国的荀子也说:“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荀子·大略》)“匹夫者,以自能为能者也。……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荀子·王霸》)所以齐国统治者不可能不懂得授田百亩的道理,孟子批评的应该是实际执行的情况,而齐国之所以没有授予农民足够的土地,可能与国君独占、垄断了大量土地有关。这在《孟子》中也有反映:

曰:“寡人之囿方四十里,民犹以为大,何也?”

曰:“文王之囿方七十里,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民以为小,不亦宜乎?臣始至于境,问国之大禁,然后敢入。臣闻郊关之内有囿方四十里,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则是方四十里为阱于国中,民以为大,不亦宜乎?”(《孟子·梁惠王下》)

囿是国君畜养禽兽的园林,一般面积较大,而且禁止民众入内,这样就占去了大量土地。从孟子称“始至于境,问国之大禁,然后敢入”来看,齐国境内有大量园囿之类的禁地,境是国境,国境之内的土地主要是野。“郊关之内”才是国,这里“有囿方四十里”,同样占去了大量土地。可见战国社会矛盾主要体现为国家土地所有制下的国家垄断与农夫受田不足,而不是土地私有制下的贫富分化。在国家土地所有制下,授田能否顺利推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君的意志,国君若贪图个人享乐,占有大量园囿,就会影响到对农民的授田。所以齐国虽然具有大量土地,但不一定都授予农民,国君可以根据需要,或留作自己的园囿,或由政府直接经营,或奖励军功,这样就会使一部分农夫授田不足,“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由于国君掌握着土地资源,恒产能否实现取决于国君的意志,所以孟子只能把仁政的希望寄托于国君的“不忍人之心”上。孟子将仁政寄托在君主的不忍人之心上,似天真、不切实际,如后人所批评的,是“迂远而阔于事情”。但是在国君掌握土地所有权、决定土地授予的战国国家土地所有制下,这乃是一种无奈之举,也是唯一可行的方法。或许孟子也不相信宣王真能发不忍人之心,只不过他秉持“民为贵”的价值理念,作为一名士人不能不为民众呼吁,向君王进谏。对于孟子来说,性善只是实行仁政的可能条件,“民为贵”才是他要求“制民之产”、提出恒产方案的真正原因。

注释

[1]胡寄窗:《关于井田制的若干问题的探讨》《学术研究》1981年第4期。

[2]朱执信、胡汉民、廖仲恺、胡适等:《井田制有无之研究》,上海:上海华通书局,1930年。

[3]齐思和:《孟子井田说辨》《中国史探研》,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21-348页。赖建诚:《井田辨:诸说辩驳》,台北:学生书局,2012年,第13-24页。

[4](汉)赵岐注,(清)焦循疏:《孟子正义》上,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34页。

[5](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54页。

[6]金景芳:《井田制的发生和发展》《历史研究》1965年第4期。

[7](汉)赵岐注,(清)焦循疏:《孟子正义》上,第348页。

[8](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256页。

[8]袁林说:“所谓‘井地’,就是按‘井’的形状或形式划分土地。……‘井’字在这里的实际含义就是方块,‘井地’就是按方块形状来划分土地。”(《两周土地制度新论》,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40页)

[10](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256页。

[11](汉)赵岐注,(清)焦循疏:《孟子正义》上,第348页。

[12]值得注意的是,《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掩“书土、田”以“量入修赋”,即统计各种土地上的收获以制定赋税之法。杨伯峻说:“书土、田是总纲,下分九种言之,则土与田是二事。”[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107页]可见“田”不同于“土”,与孟子区分“地”“田”是一致的。

[13](春秋)左丘明撰,徐元诰集解:《国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219页。

[14]赵世超:《周代国野制度研究》,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页。

[15]银雀山竹书《田法》:“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竹书虽是汉简,但其内容也反映了战国的情况,从“受(授)田于野”一句,可知战国授田主要是在野进行的。

[16]周国林:《关于孟子“助法”思想的评价》《孔子研究》1990年第1期。

[17]李则鸣说:“孟轲所设计的井田方案,不论是公田、私田,还是五亩之宅,都是一次性分配,永久占用,显然是以铁耕时代‘深耕易耨’的精耕农业为背景设计出来的,这正是孟轲所处时代的明显烙印。”[《孟轲井田说及其相关诸问题探源》《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5期]

[18]郭沫若:《十批判书》《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5-26页。郭沫若关于井田的观点前后有变化,在1930年出版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郭沫若认为“周代自始至终并无井田制的施行”。但1945年出版的《十批判书》中,他又明确肯定井田制的存在。韩国磐指出:“郭沫若所否定的是孟子所述的井田制,而肯定的却是《周礼》所载的井田制,这两种井田制名同而内容不同。”[韩国磐:《井田制的否定及其再肯定》《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19]史建群:《井田与井田制度》《农业考古》1989年第1期。

[20]郭沫若:《十批判书》《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26页。

[21]袁林说:“相对于战国授田制来说,《周礼》系统与其基本统一,而《孟子》系统则和它存在着矛盾。”(《两周土地制度新论》,第269页)

[22]徐中舒:《论商于中、楚黔中和唐宋以后的洞——对中国古代村社共同体的初步研究》《思想战线》1978年第2期。

[23]赵世超:《指定服役制度略述》《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24]张永山:《论商代的众人》,胡厚宣等:《甲骨探史录》,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第129-264页。

[25]关于菑、新、畲,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可参见袁林的综述概括(《两周土地制度新论》,第130-131页)。

[26](宋)朱熹:《诗集传》,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编:《朱子全书》第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628页。

[27]赵世超、李曦:《西周不存在井田制》《人文杂志》1989年第5期。

[28]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第235页。

[29]屈英剑:《论〈孟子〉里两类不同性质的井田制》《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2期。

本文是教育部“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规划项目“出土文献与荀子哲学思想研究”(项目编号:G3620)、中国人民大学校内重大项目“出土文献与新编中国哲学史(先秦卷)”(项目编号:23XNL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梁涛,历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思想史、儒学思想史、经学思想史、出土简帛等。

来源:《孔子研究》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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