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订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要约定明确
越来越多的农户与收购者订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这种交易模式能够有效解决农产品保质期较短导致的购销两难问题。但是,农产品的种植往往会受到土地肥力、天气变化、病虫灾害、生长环境等等多种因素影响,回收农产品时的产量与价格也难以预估,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极易产生纠纷。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农户和收购者,在进行磋商时,最好订立书面合同,对回收时间、回收价格、种植要求、质量标准、解除合同情形与违约责任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并注意留存沟通、协商的记录等,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信经营,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当遇到履行不能的情形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推动合同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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