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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刚判决了一起涉及小产权房的经济纠纷案:整栋小产权房,2006年40万成交,2018年补签《买卖合同》,2020年拆迁,补偿款1100万。卖家反悔,以原告身份发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合同》不成立,补偿款全部归原告。2024年4月23日,龙岗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确认补偿款归被告;三、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之前看过很多一样性质的诉讼,有的法院判决是合同无效,补偿款归原村民,原村民只需把购房款还给买家就行。有的法院是判决合同无效,新业主房屋翻新部分及其对应的补偿款归新业主,其他归原村民。
我的看法是契约精神首先应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非法买卖国家不能支持,这是大前提。集体土地上建立的小产权房,国家规定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外人明知道不合规还去买,风险自担。所以,被告方不享有补偿款所有权!
其次,考虑到契约精神,当初的买卖合同双方公平、自愿,可以明确原村民当初是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及其收益。所以,原告也不享有补偿款所有权,
因为土地属于村集体,所以这个无主房屋属于村集体,补偿款应该归村集体,也就是扣除被告买房款后的补偿款归全体村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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