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李红在原审法院诉请张丽立即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并将房屋交还李红。张丽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红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李红既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也非实际居住权人,且本案应为公房承租合同纠纷而非物权保护纠纷,同时涉案房屋已被征收,不应再作出确认居住权和腾退房屋的判决等。
原告诉求及理由
李红要求张丽腾退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并交还。理由为:依据相关法律及生效判决,其作为涉案房屋承租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张丽的占有影响了其合法权利。
被告辩称及上诉理由
张丽上诉理由如下:
1. 李红既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也非实际居住权人,无权要求腾退房屋。
2. 本案应是公房承租合同纠纷,原审认定为物权保护纠纷错误。
3. 涉案房屋是分配给离休老干部张建国的住房,应适用离休老干部住房保障政策、公房承租政策和离婚案件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4. 涉案房屋已被国家征收,法律上不存在居住权,已转化为拆迁法律关系。
5. 涉案房屋原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和本案物权保护的原审判决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
6. 涉案房屋系张建国个人财产,张丽基于继承权取得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并提交借调函、安置函、信件、证明、证言等证据佐证,但李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且张丽认可这些证据已在之前案件中提交过,本次诉讼只是重新整理。
法院查明情况
1.张丽系张建国与案外人林晓之女。1987 年 2 月 23 日,李红与张建国登记结婚。2004 年 10 月 15 日,李红与张建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 21.24 平米的租住权归李红,0.5 平米的租住权归张建国,张建国现给李红 2000 元。房改拆迁时双方各凭各自的居住权买各自的住房,各自买的住房归各自所有。2018 年 12 月 4 日,张建国去世。
2. 2003 年 12 月 16 日,单位出具《房屋租赁证明》,载明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为李红,使用面积 21.74 平方米。
3. 2020 年 3 月,李红以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为由将张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李红对涉案房屋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张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张丽不服该判决并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丽的再审申请。
4. 经询,李红称张丽自张建国去世后为抢占房屋从河南老家搬至涉案房屋居住至今;张丽称其自2014 年 12 月由河南来到北京,居住在涉案房屋至今。
裁判结果
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交还李红。
房产律师点评
涉案房屋为李红承租的房屋,且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李红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现张丽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影响了李红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故原审法院判决张丽腾退涉案房屋并交还给李红,并无不妥。
办案心得
一、合同约定与权利确认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李红与张建国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的租住权分配,这为李红后续主张权利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提醒我们,在涉及财产分配尤其是房屋居住权等重大权益的问题上,当事人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清晰界定。对于律师而言,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等法律文件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二、公房承租权的法律地位
涉案房屋虽为公房,但承租人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法院依据单位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确认李红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且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这表明,公房承租人的权益并非无章可循,在法律框架内可以得到有效维护。当事人应清楚认识到自己作为公房承租人的权利,在面临纠纷时积极主张。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公房承租权的法律性质和保护范围,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三、证据的充分准备与举证责任
张丽主张涉案房屋系张建国个人财产且自己基于继承权取得居住权,但未能充分举证。在法律诉讼中,举证责任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在纠纷发生前就有意识地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律师要指导当事人正确收集证据,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确保在诉讼中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证据不足,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生效判决的权威性与执行力
本案中,一系列生效判决确认了李红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生效判决具有权威性,当事人应当尊重并执行。这也提醒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同时,对于律师来说,要依据生效判决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建议,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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