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网上一直流传这样一个都市传说:
有一个年轻小伙,在境外社交平台谎称自己是一名中国军事工程师,并经常发布一些胡编乱造的军事信息和东拼西凑的军武图片,一通操作后让叙利亚的恐怖分子信以为真,辗转与其搭上线,要求购买巨量子弹、导弹、反导弹系统等价值30亿美金的武器装备,小伙化身“反恐精英”,将计就计拍板成交并约定在天津港交货,由于小伙在收取了15万美元定金后拉黑了对方,叙利亚恐怖分子愤而向我国警方报警,案发后小伙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由于这个故事听起来过于离谱,我一度对其真实性感到怀疑,甚至对故事后随附的刑事判决书也总感觉像是P的。
最近,由于黎巴嫩的真主党员们挂在裤裆处的BP机被炸开了花,我又想起了这则故事,并在裁判文书网上核实了一下。
裁判文书网上已经查不到这篇文书了,但在其他法律专业裁判文书库里还是能查到,可见这是一份真实的判决。
判决书是真的,但是不等于传言是真的。
如果以一个专业刑事律师的眼光来看这份判决书的话,会发现有很多很有意思的蹊跷的地方,着实很耐人寻味。
下面就详细说说。
1、事实部分的蹊跷之处
判决书显示,法院的查明事实为:
被告人袁某某为非法获取钱财,从2015年开始在facebook聊天软件上虚构自己是中国军事工程师的身份,与境外叙利亚恐怖分子交流,称自己可以出售AK-47步枪5000支、子弹一百万发、3套反导弹系统和2000枚导弹给叙利亚恐怖分子,并可通过天津港运送至土耳其港口交付。后袁某某利用其在路边拾得的陈锵旭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账户,用于向叙利亚恐怖分子收取出售武器的费用。2016年9月2日,民警根据举报,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查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
这部分内容,提到了被告人实施诈骗中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提到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唯一没提到的是:被告人有没有实际收取到叙利亚恐怖分子交付的“购买武器”的费用?
按照刑法总则,如果收到了费用,无论是不是15万美元(只要超过人民币6000元就构成犯罪,叙利亚恐怖分子买这么多武器,也不可能只付900美元定金吧),都能构成诈骗罪既遂。
即使没有收到定金,如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用捡来的身份证办理了用于收款的银行卡,怎么也算是已经“着手”),且约定的定金金额超过 5 万元人民币(约 7100 余元美金),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收款,也能构成诈骗罪的未遂。
就算没有约定,只要被告人已经为实施诈骗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但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的话,在金额达到特别巨大(50 万元人民币,约合 71000 余元美元)的情况下,也能构成诈骗罪的犯罪预备。
但是蹊跷的是,法院用这么多篇幅描述了被告人搞诈骗的犯罪行为,最终却没有认定构成诈骗罪,却话锋一转,含糊其辞地认定其构成其他犯罪,确实让人摸不着头脑。
2、罪名部分的蹊跷之处
这篇判决书最离奇的地方在于,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但通篇没有提到被告人是如何宣扬恐怖主义的具体犯罪事实。
被告人是给叙利亚恐怖分子发送了电子书?照片?音频?还是视频?真的有的话,发送的数量又是多少?
我们在判决书中一概不知。
而且。正常情况下,不应该是叙利亚恐怖分子向他宣扬恐怖主义,发材料给他才对吗?怎么还搞信息回流了?
我的朋友小文说:被告人袁某某就算有一些宣扬恐怖主义的言语,那也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过是为了诈骗而施展的话术,骗子虚与委蛇的“嘴炮”而已,难道吹牛还犯法?
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理解,但是这种理解其实是错误的。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是行为犯,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不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和动机,只要认识到宣扬的视频包含以极端血腥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还进行转发,就可能构成犯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对视频的数量、长度也没有要求,只要涉案视频系暴恐视频,就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在微信、QQ等网络平台中转发、分享暴恐视频链接(该链接有效、能够播放),或下载对应的暴恐视频,都可能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无论被告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有在网上转发、分享暴恐视频的行为,就能构成犯罪。
我想,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出于诈骗的目的,为了获取叙利亚恐怖分子的信任,在网上聊天的时候,肯定也谎称自己也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信徒,并相互转发、分享一些图片、视频。
假如是这样的话,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倒也没有什么问题。可这样也行的吗?毕竟刑事判决书又不是侦破悬疑小说,谁杀了主角要让读者来猜。
这篇判决书的文风,倒有点现在带有脑筋急转弯之风的黑色幽默小说,一本正经的说完被告人搞诈骗的犯罪事实,然后宣布构成了宣扬恐怖主义罪,主打的就是一个措手不及。
3、量刑部分的蹊跷之处
这篇判决书里还有一个离奇的地方。
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
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由于本案是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还走的是简易程序。
有过刑事诉讼经验的朋友都知道,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建议量刑的基准刑大概是有期徒刑二十个月(一年十个月),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大概可以下浮不超过50%的刑期,所以最后的建议量刑是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而且,本案系简易程序下的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支持人民检察院建议量刑的概率不说 100% 吧,也至少是 99%。
但是,在这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没有对案件事实改变认定的前提下,大幅调低了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量刑。
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最终量刑时,基本全部推翻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把基准刑直接下降了一个档次,从有期徒刑改为了拘役。
而且,还在拘役的基础上,再次大幅下调,并最终确定宣告刑为拘役四个月。
要知道,这种在没有改变案件事实情况下大幅下调量刑建议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一般都是慎之又慎,会在判决书中做出详细说明。
这样说吧,做出这种调整的概率,刑事审判法官不会超过1%。
而对于这种调整,检察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选择抗诉。
可是本案就这么做了,检察院还没有抗诉。
纵观本案,确实处处透着蹊跷,判决书中多处违反刑事审判常识。
困惑的我又查了一下都市传说的后续:
开庭前,两个身份不详的人员到看守所提审了小伙,将其作为特殊人次招募进某个不存在的大型商超,让他继续发挥特长,成为接待VIP客户的新带货主播。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这一切蹊跷之处,又似乎变得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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