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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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不予受理,又称“一事不再理”,是指对同一法律关系已经提起诉讼并得到最终判决后,不得再次就同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前诉已经对某一法律关系作出判决,后诉再次涉及同一法律关系,一般构成重复起诉。
在法律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诉讼后公司注销的情形。公司注销意味着该公司的法人资格终止,其法律地位消失。原则上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如果已经起诉过公司,在其注销后又将股东列为被告起诉的,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浙江金蚕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案》中明确:
已经以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过,提起本案时公司注销,又将该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前案与本案当事人实质相同;如起诉均基于相同事实和理由,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亦存在实质相同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大江南公司在2006年1月提起的诉讼(以下简称前案)中,是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为共同被告,而提起本案时结算公司已经注销,大江南公司将结算公司的股东金蚕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前案与本案当事人实质相同;大江南公司在前案与本案中的起诉均基于交易市场存在违规交易行为的相同事实和理由,均请求赔偿损失、返还保证金,两案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亦存在实质相同的情形,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
据此,在公司注销后,原告将股东列为被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取决于前诉与后诉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相同,以及股东是否因特定情形需要承担个人责任。
如果前诉与本诉均基于相同事实和理由,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亦存在实质相同情形的,公司注销后又起诉股东的,构成重复起诉。
但如果后诉涉及的法律关系与前诉不同,或者股东因特定情形需要承担个人责任,且前诉未解决此问题,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比如:未清算或清算不彻底:如果公司注销前未进行合法清算,或者清算不彻底,股东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导致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自我”,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在实践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对相关法律问题有准确的理解,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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