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本信息转自: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原标题: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远林罚决字[ 2024]第01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远林罚决字[ 2024]第01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远林罚决字[ 2024]第011号
被处罚人姓名:肖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42XXXXXXXXXXXXX2
工作单位/
现住址:远安县XX镇XX村五组
经依法查明,2024年8月21日,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肖XX雇请汪XX的农用车(鄂EXXXX1)在XX镇XX村装运一车松木运往南漳县肖堰镇销售,净重12.01吨,每吨420元,得木材款5044元。其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规定。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肖XX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1000元的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504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的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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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电话:13872676751(微信同号)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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