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热点9 月 第 3 期
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挂牌公司如何扣缴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个税
川企营业账簿金额无变化是否需零申报
目 录
1.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2.挂牌公司如何扣缴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个税
3.川企营业账簿金额无变化是否需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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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1.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有部分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请问上述贷款的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5年4月28日发布《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第二问“公告调整、完善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解读如下,根据金融企业反映,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其一,实施简易税前扣除的限额(300万元)较低,导致大量的贷款损失不能得到及时扣除;其二,即使按简易方式扣除损失,但仍需提供较多的证据材料,且有些证据材料存在取证难、取证成本高的问题,从而加大了损失税前扣除难度。 鉴于上述情况,公告对现行政策作了如下调整和完善: 第一,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由目前的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使其与现行财务制度保持一致。 第二,将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删去了现行税收规定中需要出具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证据材料。 第三,对于原始记录,仅要求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必须有司法追索记录方能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但对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即便没有司法追索记录但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的,也可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现行税收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作为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挂牌公司如何扣缴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个税
问: 我公司是福建一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里挂牌的企业,我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部分个人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请问该如何代扣代缴上述个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第二条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4年8月5日在互动交流-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个人从挂牌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挂牌公司如何代扣代缴?”答复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十、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综上,你公司作为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你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东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个人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股东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你公司,你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3.川企营业账簿金额无变化是否需零申报
问: 我公司是四川省一家企业,公司去年成立,营业账簿印花税已申报缴纳,若今年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无变化,请问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年度申报时,是否需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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