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d-Autumn Festival
皎皎天上月,圆圆中秋节。
脉脉星河稀,款款逢佳期。
伴随着中秋佳节翩然而至,人间处处灯火绚烂,热闹非凡。
天涯共此时,嫦娥与后羿在月桂旁再度聚首,两人一番互诉衷肠直叫众仙娥潸然泪下;吴刚难得清闲,不伐桂树,和三五好友喝起了桂花酒,一计发财大计涌上心头;好巧不巧的是,玉兔这天突然失踪……
嫦娥老大无归处,独倚银轮哭桂花。凄凉,真是凄凉的很啊~~
今天是八月十五,嫦娥仙子和后羿一年一度团聚的日子,你在凄凉什么呢,着实煞风景~
哎,我念的是凡界诗人写的诗,你听,这首诗把嫦娥仙子在月宫中孤寂之境遇描述的淋漓尽致,读来真让人潸然泪下~~
都怪那逢蒙,要不是他去后羿家偷长生不老药,嫦娥仙子也不会情急之下吞了灵药,飞升到月宫,从此只能与玉兔和月亮为伴。幸得王母娘娘恩赐,准许嫦娥仙子和后羿每年八月十五在月宫桂树下见一面。我听说那逢蒙后来也没什么处罚,就应该向司法天神起诉逢蒙抢劫罪,同时赔偿嫦娥仙子的精神损失。
抢劫罪我理解,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有入户抢劫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理解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逢蒙害嫦娥仙子整日以泪洗面,不该赔偿吗?
该!走,咱们这就去司法天神那反映情况去,给嫦娥仙子主持公道~ ~
不知道是不是中秋夜的缘故,今天吴刚大哥的桂花酒喝着格外的香醇,比往日更绝。难怪有诗云:“问讯吴刚何所有,吴刚捧出桂花酒 。”@吴刚
我最近精心钻研,对酿酒工艺做了新的改进,加入了独门秘方,桂花酒的味道当然更为香醇了。
我有一计策,既然吴刚大哥的桂花酒如此香醇,我们何不注册个商标,批量化生产,在天庭广为售卖,一定大受欢迎。
此计甚妙,终日砍树,我也是身心俱疲~~咱们就给这酒起名桂花酒,以我头像为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如何?
名字不妥不妥。《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桂花酒这名字指代的是一类酒,注册不了商标,不如叫吴刚桂花酒,或者广寒宫桂花酒,如何。
妙哉妙哉,那就叫吴刚桂花酒吧。
我的玉兔不知何处去了,各位可有见着我的玉兔。
@嫦娥 嫦娥仙子,你的玉兔不在广寒宫捣药,偷跑出来捣乱,还咬伤了我,我暂且将玉兔扣留在我处,小惩大诫,以儆效尤。
实在不好意思,是玉兔冒失了。容我查明情况,再向仙姑请罪。@广寒宫仙娥,玉兔不好好捣药,怎么偷跑出去了。
@嫦娥 嫦娥仙子莫要生气。玉兔说,她作为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我一听觉得有道理,就放玉兔出去玩了。谁知道这位仙姑觉得玉兔可爱,使用仙术欲强行将玉兔带回,玉兔誓死不从,无奈才咬伤人。
原来如此。恕我多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仙姑动用武力强行将玉兔带回在前,玉兔反抗在后,不得已才咬伤你逃跑,属于正当防卫,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责任。况且,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才有权扣留,个人无权扣留玉兔。不如我们一人各让一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何。
嫦娥仙子说得在理,今日是我唐突,看着玉兔实在可爱,才想着带回去玩几天,让玉兔误会了。我这就归还玉兔,仙子莫怪。
看了广寒宫中秋夜的三个小故事,大家有没有被仙子们深厚的法律素养所折服,有没有学习到新的法律知识呢。
文章的最后,祝大家花好月圆,幸福团圆,事事圆满,记得吃月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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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丨任小玲
来源丨池州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辑丨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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