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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物有话说㊴】晋察冀边区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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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察冀边区检察制度

——《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

(收藏于河北省档案馆)

(图片提供:河北省档案馆)

这是1946年7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编辑的《现行法令汇集》,收藏于河北省档案馆。其中收录《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下称《条例》),对晋察冀边区司法检察制度作出了规定。

晋察冀边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武装在敌后创建的第一个抗日根据地。1938年2月10日,晋察冀边区成立临时高等法院,各县设司法处。同年5月,临时高等法院改组为司法处,各县设司法科。1943年1月,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条例》,同年2月由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

《条例》规定,边区设高等法院,在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所在地设高等法院分院(后改为法庭),在县或市设地方法院,不设地方法院又无地方法院管辖的县,暂设县司法处。

各级法院均设首席检察官一人、检察官若干人,首席检察官可由各该地区的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县司法处只设检察官一人,由县长兼任。检察官职权有: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协助自诉、实行公诉、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执行等。

《条例》为晋察冀边区检察官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任小玲

来源丨检察日报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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