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今制法以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于法,故民皆不畏上。
——语出自《左传•正义》
“难道别人闯进你家骂你、打你,不能还击吗?”
湖南永州市道县向明村的何正能对自己的遭遇一直无法理解。
我先来说下事情经过。
事情发生在2023年9月11日傍晚6点,事发当日何正能夫妇在家中看电视,
村里醉汉何某辉上门闹事并辱骂何正能妻女,何正能看到何某辉喝醉,便劝告其回家,不要酒后闹事。
同时,为了确保安全,何正能也拨打了报警电话。
在何某辉被劝离后不久,何正能便听到石块砸墙的声音。
他出门查看,发现何某辉正扒在围墙上。
担心何某辉再次滋事,何正能再次联系其家属进行劝说。
就在何正能在屋里打电话的时候,何某辉从围墙上跳了下来,强行进入何正能的院子,将铁门闩砸在客厅桌子上,继续辱骂不止。
何正能的妻子实在忍无可忍,从院子里拿起一根扁担,准备驱赶何某辉。
而何某辉则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棍,狠狠地打向何正能。
何正能的右手被击中,他连忙退回到院子里,躲过了第二棍。随后,他夺过妻子手中的扁担进行反击,将何某辉打倒在地,并朝他的左腿打了一棍。
当天,何某辉被送到医院检查,发现他的左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左手第3、4掌骨及右手第5掌骨也骨折了。
经过司法鉴定,他的伤势被评定为轻伤一级和二级。
而何正能的右手中指远节指骨也骨折了,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然而,正是他这最后一棍,却让他陷入了牢狱之灾。
法官认为,在何某辉倒地后,何正能再次举起已放下的扁担击打他的左小腿,导致他轻伤。
这一行为体现出了何正能主动攻击的意图。
对于这一判决,何正能表示无法接受。
“起诉书上根本没提何某辉多次非法闯入我家、扔石块、用下流语言辱骂我们的事情。”何正能气愤地说。
他表示,当别人私自闯入你的家,扬言要弄死你,还用下流语言辱骂你的家人,并动手打人时,你难道不能反击吗?
对于法院认定的主动攻击意图,何正能也表示不认同。
“我的手指被打后,其中一节骨折了,其他手指也肿了起来,当时疼得我钻心。”
何正能回忆道,“在被打后,我本能地进行了反击,当时精神紧绷,根本没想那么多。”
“整个冲突过程只有十几秒,在对方倒地后,他还一直说要打死我。我怕他起来后再次打我,就顺势在他腿上打了一下。视频里可以看到,扁担一直没离过我的手。”
何正能还表示,他的一根手指被打得粉碎性骨折,而对方却没有任何责任。最终,他却被判了故意伤害罪。
“冲突的全部过程,都被家中的监控录了下来。在事情发生后,视频被警方带走。但是在开庭时,这个视频明显被剪辑了。”
何正能说,视频中多处卡顿还缺少画面,明显做了处理。
其中把何某辉扔石块和瓷砖的地方进行了剪辑,对方很多骂人的话也进行了消音处理。
而根据同村的另外一名村民说,她曾差点被其强暴,在反抗逃跑的过程中,对方拿着石头把她的头打流血,村支书帮忙报的警,头部后来缝了八针,何某辉后来也没受到处罚。
然而,尽管如此,湖南道县人民法院最终还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正能有期徒刑六个月。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不要说何正能本人无法理解,许多网友也不理解,就连一些新闻媒体都看不下去。
在上面这起“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事情曝光之后,昨天多家媒体开始反复报道另一件事,同样发生在“湖南永州”,只不过是发生在当地的另一个县里。
此时此刻,恰如彼时彼刻,但是类似的案件却有了不同的结果。
我想大家此时心里都会有个疑问,这个正当防卫的边界,到底在哪?
就像何正能的这个案件,试问一个农民,谁能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还能理智判断施暴者会不会继续造成不法伤害?
而从案件的影响来看,先闹事打人的没被处罚,还击却要被判刑。
如此葫芦僧胡判糊涂案,造成的结果就是以后无赖可以胡作非为,以后何某辉再去别人家闹事,村民谁敢反抗?
难道法律非得像第二个案件一样,得让一方死了人才能算侵害?
事实上我国《刑法》第20条就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
当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卫。只要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相关规定里还提到,“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此外,在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其中第7条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应避免"唯结果论"和"谁受伤谁有理"的思维定式。
第9条则进一步强调,要准确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对于过错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如果按照这一标准,何正能的行为显然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现实中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往往都很难认定。
为什么难以认定正当防卫?
在中国,“稳定压倒一切”,基于此原则,任何加剧冲突的行为均被视为非法。
例如,若有人辱骂你而你回击,视为加剧冲突;若有人攻击你而你反抗,同样视为加剧冲突;甚至若有人企图杀害你而你自卫反击,也属加剧冲突之列。
从管理效率的角度看,难以驾驭的是那些滋事者,而顺从者则易于管理。滋事者管理难度大,但管理顺从者的成本效益最高!
其次,一些基层民警长期以来习惯于"谁受伤谁有理"的简单思维,也忽视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一个简单的例证便是这张流传很广的警方提醒,不要小看这种标语,它给了基层警方人员一种强烈的暗示:用不着细查殴斗案件,政策是支持我们随便各打五十大板的。
而很多经历过类似纠纷的人想必都知道一个道理,就是大多数普通治安案件解决公正与否,一线警员的工作态度以及事先立场更是极为关键。
而难以认定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制定这个的正当防卫触发条件太过苛刻,限度过于狭小,稍有不慎就超出了界定标准。
举个例子,假如有人持刀向你砍来,你一脚将其踹翻,刀落一旁。
就在这一刹那,依照法律的字眼,他已对你构不成生命威胁。
但假若你一时气愤,用脚猛踹其头部,或顺手拾起器物狠砸,导致其死亡?
那你便无法再以正当防卫为由,甚至可能连防卫过当都算不上,直接被视为故意杀人……
唯有当他再次拾起刀向你砍来,你才能重新获得正当防卫的庇护。
但凡有点常识的人,都能看出这是多么荒谬。
现实中,如何确定对方不打了?
这个估计只有上帝知道。
面对这样的人身攻击,又怎能苛求受害者保持冷静与理智?
昆山龙哥的刀掉地上了,他往车里跑,你知道他是逃跑,还是回车里拿新刀继续干呢?
这个确实只有上帝知道!
正当防卫的天平,本应大幅倾斜于受害者,而非双方平等对立,这本应该是一个社会常识。
这件事说到头其实也就是这么个问题:法律规定和社会常识冲突了。
世道变坏,从恶人没有恶报开始。
一种烂行为,如果只有好处,没有惩罚,或者惩罚的力度过小(和稀泥),那就是变现鼓励这种烂行为。
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并不怕你拿起法律武器,而是怕你拿起武器。
按照传统的法治观念,公民将复仇权和私刑权交给国家,是为了利用公权力来维护正义,而正义则能带来社会的稳定和长期的和谐发展。
但如果公权力的运用反而导致社会不稳定、无法和谐长期发展,那么法律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
马克思说的很清楚,当司法与社会运行发生冲突的时候,你最好服从社会运行的规则,否则你手里的法律缰绳相对社会这头猛兽来说,就跟头发丝没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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