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中通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以罚款5000元
2024年09月02日,林芝地区邮政管理局就林芝中通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林芝中通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彪晓刚
住所:八一镇南粤大道林拉公路出口旁(仓储物流19-20号)
品牌:中通
二、案由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主要事实
2024年8月21日,林芝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中通速递林芝分拣处理场所现场检查,调取监控视频资料发现:2024年8月14日9:57,2024年8月18日10:25时间段,中通速递工作人员在分拣快件操作中确存在踩踏、跨越、坐靠传送带违反操作规定的行为,并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完整。
四、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该公司及时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查,举一反三,严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提交至林芝市邮政管理局。
承办单位:林芝地区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9月13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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