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明确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
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共8章76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并从健全多元共治的消防工作格局、强化重点领域的消防安全要求、提升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管效能多方面作出部署。
《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预防为主 生命至上
其中,第六条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科技、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等工作内容。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明确规定:每年11月为四川省消防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将消防及应急避险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确定消防安全课教员,选聘消防专业人员兼职消防辅导员。
各类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师生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文化教育服务资源,通过消防安全主题公园、科普教育基地、防灾减灾馆等方式,打造消防宣传阵地。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将下列单位、场所的火灾预防、人员逃生自救和灭火救援常识纳入常态化消防公益培训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宗教活动场所、民宿、客栈、农家乐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三)仓储物流企业;
(四)高层住宅小区;
(五)大型赛事、演出活动的举办场所;
(六)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场所。
支持将常态化消防公益培训深入开展到乡镇(街道)、村(社区)。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的巡查、检测、维修、保养人员;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四)志愿消防队员;
(五)从事电焊、气焊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五十五条
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在消防安全中的作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推动志愿服务专业化实施、规范化发展和信息化建设。
供电、供气等行业单位应当推进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引导志愿者发挥专业优势,指导、帮助用户安全用电用气,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专业化。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供气等行业志愿服务队伍的业务指导,强化应急协同效能,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编辑:遂宁消防全媒体中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