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驾驶证被吊销两年后,当事人便具备了重新申领驾驶证的资格。以下是导致驾驶证被吊销两年的主要情形:
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犯下相同错误的。
2. 驾驶非法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3. 驾驶证被扣留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4. 使用非法拼装或报废车辆接送学生的。
5. 驾驶机动车超速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6. 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7. 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校车的。
8. 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申请人驾驶的。
9. 将机动车交给申请人驾驶,但没有配备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
10. 将机动车交给申请人驾驶,但随车指导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在驾驶证吊销两年期满后,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重新考取驾驶证:
一、申请阶段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需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 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二、受理与审查
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车辆管理所将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的驾驶资格申请条件。
三、考试阶段
1.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将按规定进行预约考试。
2. 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申请人可预约科目二或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3.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同时预约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并连续进行。
4.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如下:
- 科目一:满分100分,90分及以上合格。
- 科目二:满分100分,大型车辆90分及以上合格,其他车辆80分及以上合格。
-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满分均为100分,90分及以上合格。
四、发证阶段
考试合格后,申请人需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与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将在申请人参与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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