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589字,阅读完毕约需9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9月7日,笔者去听了一堂劳东燕教授的讲座,主要内容是《金融犯罪理论的发展与构建》,其中劳教授就讲到了保险诈骗罪中的一些问题。
这不禁让笔者想到了曾经办理过的一起案件, 一起披着保险诈骗案外衣的 普通诈骗案。
案情是这样的。
刘某为了非法牟利,专门制造一些假事故骗取保险公司高额赔偿,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了刘某的多起犯罪事实。
第一件:
刘某是车辆苏DXX444的车主,小帅是车辆苏DXX666的车主,刘某与小帅协商后,由刘某驾驶车辆苏DXX444故意撞击小帅驾驶的车辆苏DXX666,交警勘查后认定刘某全责,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刘某48000元。
第二件:
老文是车辆苏DXX888的车主,但该车实际由老文的儿子小文日常驾驶,小文还有一个好朋友小武,小武是车辆苏DXX999的车主。刘某、小文、小武三人协商后,由刘某驾驶车辆苏DXX888故意与小武驾驶的车辆苏DXX999相撞,虚假事故发生后,小文以肇事司机名义报警,交警勘查后认定小文全责,小文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小文7000元。
二、两起案件的悖论
这两起案件看起来并不复杂,看起来也都差不多,本质都是制造虚假事故骗取保险费,但是处理起来,却会发现一个悖论。
先看第一起案件。
刘某、小帅显然都涉嫌保险诈骗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对照法条就可以看出,刘某、小帅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涉嫌保险诈骗犯罪。
但是,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由于刘某、小帅保险诈骗的金额没有达到50000元的追诉标准,所以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再看第二起案件。
在这起案件里,虽然刘某、小文、小武同样都是采用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但是可笑的是,刘某、小文、小武在这起案件中,都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
所以不能将刘某、小文、小武三人的行为评价为保险诈骗罪。
只能评价为普通诈骗罪。
那么,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6000元就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刘某、小文、小武的行为构成普通诈骗罪。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悖论,性质基本相同的行为,仅仅是因为身份的不同,在罪与非罪、定罪量刑上就会出现极大的差异,甚至会出现罪刑责倒挂的现象。
同样的行为,骗取48000元,不构成犯罪;身份一变,骗取7000元,却构成了犯罪。
当然,有一种观点认为,类似第一起案件,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或普通诈骗罪。笔者并不赞成这一观点,就算赞成这一观点,罪刑责倒挂的现象依然是存在的。
三、结语
正如劳东燕教授所说,我国刑法中的金融犯罪理论需要做进一步的构建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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