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专题(一)从妇女的陈述入手,审查是强奸还是诬告
1、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告男方强奸,男的构成强奸罪吗?是否会被判刑?
答:女人告男方强奸,男方不一定就构成强奸罪,不一定被判刑,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男方违背了女人的意愿,并且使用了一些强迫威胁等手段。
2、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告男方强奸,男方该怎么办?
男方被诬告强奸时,要沉着冷静。
首先,男方要想办法拆穿报案人的谎言。
其次,男方要将报案人以及警方搜集的证据推翻。
再次,男方要想办法搜集证明女方自愿的证据。
下面,先讲一下,强奸罪案件中,如何从妇女的陈述入手,审查是强奸还是诬告。
张洪强律师办案经验总结,禁止转载复制。
一、女方是否构成诬告罪。有些女人因诬告他人强奸被判刑。
先要审查女人是否诬告,一旦有证据证明女方诬告,则要对女方提起控告,在多起案件中,报案女性因诬告他人强奸,自己反而被判诬告陷害罪。
案例1:性交易后因嫖资纠纷诬告强奸,妇女寸某被判诬告陷害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案例2: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诬告男友强奸,报案人被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判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3:吴某某因嫖娼纠纷诬告他们强奸,被判诬告陷害罪,判决拘役4个月。
案例4:情人关系却诬告强奸,报案人李某被判决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如何戳破女方谎言,争取不构成强奸罪。
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除了对现在年轻人的开放的男女关系充分的理解外,一个最基本的能力就是,能够从一本强奸案的案卷当中,找出女方是自愿的证据,一个强奸案,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一般得两次以上,如果女方在发生关系时,确实是自愿的,在案卷当中,肯定能找到诸多不符合逻辑、前后矛盾之处,只要能证明女方是自愿的,那男方的强奸罪自然就不成立。
报案人笔录的特点:不一定是真实的情况。
1、是经过头脑加工后的说辞,不一定是真实的案发情况。
很多妇女在报强奸案时,只能说一些案发生时的大概情况,她不知道该重点去说什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给她们做询问笔录时,为了使案件事实清晰达到立案条件,在做口供时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引导,对某些清晰度不清的问题加以修补,在加上妇女经过头脑简单加工出才会还原出达到立案要求的清晰情节,这些看似清晰的情节其实是经过加工复合,掺杂了心理因素的事实,而不一定是案发现场的事实。
在回忆过程中,大脑会有一个加工过程,这个加工过程就注入了个人过去的知识、经验和一贯习惯、人品的因素,所以,女性在报案时,无论怎样说自己所说的都是真的,再也不是原来的客观事实,而 是通过大脑加工后的事实。
2、会掺杂不同的心理因素,容易失真。
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出现各种复杂的心理状态,如因报复心理有意夸大事实、添枝加叶;或基于羞耻感,为保全自己的名声和自尊的需要,而极力回避隐瞒重要事实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被害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我们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要有充分的敏感性,不能只看报案妇女的询问笔录,更不要被报案妇女的供述牵着鼻子走,有些经验不足的律师,一看女方的询问笔录,就说男方肯定犯罪了,这是不应该也是不负责任的。
例如,张洪强律师今年办理的某起涉嫌轮奸的案件,嫌疑人家属中有一位在当地公安系统工作的人,该家属当着我们律师的面就说,这个案件找律师没用,我们公安机关还能弄错吗,肯定得逮捕,刑期得十年以上,当时弄得大家很尴尬,最终该案件的检察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批捕。
第一、审查报案妇女的报案心理和动机。
一起强奸案的立案首先是妇女的指控,报案妇女的性格、个性、气质、知识、经历,表达问题的能力各不相同。
在张洪强律师办理的强奸罪案件中,大部分的男方都说女性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至于女性为什么会报案呢,根据男方的说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事后后悔了。
②索要钱财、职务、权力等不成。
③被人发现了推卸责任所以说自己不是自愿的,是被强奸。
④打击报复陷害。
可以说是什么理由都有,五花八门。这些五花八门的理由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心理基础,那就是报案人在与男方的交往互动中,心理没有得到满足、进而失去平衡产生愤怒、不满和憎恨的心理。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根据报案妇女的个性、年龄结构、婚姻状况、个性特征、心理素质不同找到应对方案,才能不被报案人的言辞所迷惑。
我在2016年处理的一起强奸案,报案女性与嫌疑人系情人关系,因嫌疑人不履行自己的诺言与现女友分手,报案人感觉自己被玩弄,报警被强奸,最终法院不采纳女方供述。检察院指控的两次强奸行为没有被认定。
第二、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主要是查清双方案发前是否认识,有无利害关系。
①如果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如恋爱、从属关系,或仇隙、家庭宿怨等等,则应从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例如,有一起被女朋友告强奸案,一审判决构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二审法院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②如果双方是娱乐场所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例如ktv、足疗店、按摩店等场所,则应从金钱交易等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去年有一起被足疗店技师告强奸的案件,一审被判构成强奸既遂,判决3年6个月,二审我们代理后,最终罪名由强奸罪改成强制猥亵罪,刑期降低成2年。
我在甘肃处理过一起,被ktv小姐告强奸案件,该案件法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全部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释放。
第三、审查案件来源和揭发过程,看被害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揭发的,是什么因素促使其告发的。
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后立即告发的,则其控告的事实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是在案发过后很久才提出指控的,则应查明被害人未及时控告的原因,以及陈述的原因和事 实是否符合情理。
我处理的某副市长强奸案,是发生关系五年后才报警,还有某上市公司CEO强奸案,是一年后才报警。
第四、审查是否符合情理。
在某强奸案中,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认为被害人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没有采纳被害人的陈述,判决被告人无罪。
常见的不合情理的陈述:
①不呼喊、不求救。
②到卫生间洗澡。
③事后一起逛街、一起吃饭、一起看电影。
④很多女方甚至发生完关系还在宾馆洗完澡再走。
⑤事后不报警,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向男方索要钱财,索要钱财不成才报警。
⑥有多次离开的机会,不离开。
例如,我在太原处理的某案件,男方去卫生间洗澡,女方并没有离开,而是躺在床上。
某起判决无罪案件,男方在楼道里就拉扯女方,女方明知男方的想法,到了被告人家里还继续和被告人喝酒,在被告人家里给手机充电等。
⑦能描述出案发时的互动经过、房间布局等特别详细的细节。
在被强迫发生性关系时,无论女性有什么样的经历,认识水平和心理素质,总是感到惊恐、屈辱而不知所措,会集中注意力去对付犯罪分子,就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去与嫌疑人互动、注意房间布局以及犯罪分子某些特征。
在我办理的很多强奸案件当中,很多妇女在报案中能说出与男方谈话的内容,互动经过等。
例如,我去年在山西处理的某法院法官涉嫌强奸的案件,女方在笔录里说,嫌疑人问我:“你有孩子吗?”我说“没有”,那男子说“那我负责,我娶你”,我说“我不”。按照常理来讲,如果被害人真的被嫌疑人强奸,是不可能还心平气和的和嫌疑人说结婚和自己没有孩子的事情。
第五,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否前后矛盾。
要去构思一个强奸罪的案发经过和事实很难做到滴水不漏,如果报案人存在撒谎诬告的行为,其在报案以及做询问笔录时就有可能存在前后矛盾,前后的笔录不一致的情形。
我处理的芦某强奸案件,因为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最终被害人的陈述没有被采纳,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不成立强奸罪既遂。
还有: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396号陈某强奸案,被害人多次说法不一,最终没有被采纳,判决被告人无罪。
第六,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
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全案的其他有关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相互印证。如果发现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就该深入调查研究,不能轻易采信。
倘若只注意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作用,而忽视其他证据的作用,不适当地强调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置其他互相矛盾的情节于不顾,那就容易造成强奸罪冤假错案。
(1)被害人陈述与嫌疑人进行比较分供述析,发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我在2018年处理的案件,女方陈述被告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不承认,只承认亲吻,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不成立强奸罪的意见。
(2)分析被害人陈述本身的内容。对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分析,应当结合案发的时间、地点、条件、环境,注重对细节的分析,看细节能否陈述清楚,是否符合逻辑,前后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我在2023年处理的案件,检察院根据女方的陈述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既遂,法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不成立强奸罪的意见,判决不构成强奸罪。
(3)分析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的印证力。
下面,我简单说一下要重点审查的两个方面:
重点审查第一个方面:女方控告嫌疑人使用暴力威胁的情况。
女方说男方使用暴力的情况非常多见,有些会有医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有些仅仅是拍照说胳膊上有淤青、有破皮、划痕等。
律师要要审查:
A.除了女方陈述外,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嫌疑人使用暴力。
B.是否有证据证明相关的伤情鉴定、医院诊断证明等伤情是嫌疑人造成的。
张洪强律师今年刚处理完一起案件,女方说自己在被强奸时反抗,被嫌疑人弄得受伤,最终检察院没有认定该伤是嫌疑人强奸暴力行为的证据,对嫌疑人不起诉撤案。
C.要注意现场是否有反抗痕迹。
陈某案件中,被害人说被告人在实施强奸时造成自己受伤,最终法院没有认定该说法,没有认定男方具有暴力胁迫行为。该案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的衣物除裙子拉链损坏外,外衣、衬衫、胸罩、连裤袜、内裤均无损坏迹象,被害人佩戴的领结很整齐地放在枕头旁边。如果上诉人确系强行剥去被害人衣裤,只要其稍事反抗就应该会留下损坏的痕迹,特别是连裤袜;床单上也未留下痕迹。裙子拉链(背拉式)脱开不能必然推断出系被害人反抗所致。
被害人身上留下的轻微伤痕也不能必然推断出系上诉人暴力所致。被害人在11月1日的第一次陈述中称:“陈某没有暴力动作,身上的伤怎么来的我不清楚”,这与陪同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的证人高某证言能相印证;即使在11月2日的第三次陈述中被害人还称:“我肩膀处的伤,可能是陈某扒我衣服时弄出来的。”也没有明确系上诉人所为。在被害人当时上身所穿的西服、衬衫、领花、胸罩等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是否上诉人强行剥脱其衣服所造成令人怀疑;而且由于在事发后被害人与其男友有过推拉动作,伤痕是否因此形成的 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D.要注意伤情鉴定的取证是否合法。
要重点审查是否有人身检查笔录,是否有见证人在场等,要审查伤情鉴定的取证是否合法。关于这一方面,我在《强奸罪研究(三)从法医鉴定上审查是否构成强奸罪》中会详细介绍。
E.要特别注意男女双方口供的吻合。
有些案件,女方会说男方压住自己的腿、身体,自己力量小,没法反抗,此时,如果男方也说自己压住腿等不让反抗,就很危险。这又回到男方的口供上的重要性上了。关于这一方面,我在《强奸罪研究(二)认罪了不一定构成强奸罪—从口供上审查是否构成强奸罪》中会详细介绍。
重点审查第二个方面:女方说自己醉酒了什么都不知道。
很多强奸案件发生在报案人酒后,有些报案人酒后自控力减弱,或者酒后乱性,事后后悔报案被强奸,说自己喝醉了,嫌疑人趁自己醉酒没有意识或者没有反抗能力之际,强迫发生性关系。
总结我遇到的酒后强奸案件,应该重点注意以下方面,看能否找到突破口。
1、在吃饭时吐酒不代表被害人在进入房间后意识不清。
2、手机里拍摄的被害人吃饭时趴在桌子上的照片不能证明被害人在酒店房间的状态,不能证明被害人在房间时处于意识不清的高度醉酒状态。
3、审查是否有饭店、酒店等地方的监控录像,在进出电梯时,扶着被害人胳膊的行为,不代表被害人没有意识和反抗能力,反而通过录像也可以显示,被害人是具有独立站立和行走的能力,不可能去房间后直接就陷入没有意识昏睡状态。
我今年刚处理完一起此类案件,被害人说自己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醒来发现被强奸了,自己不自愿,最终通过酒店监控录像证明了男方清白,检察院对男方没有起诉撤案。
4、审查被害人离开的时间,有些案件,被害人事后自己打车离开,可以证明其在案发时不可能处于昏迷的醉酒状态,否则不可能直接醒酒这么快。
5、要审查女方自己的询问笔录,是否对案发时细节记得很清楚。
例如我在南京处理的张某、王某强奸案中,妇女说自己喝醉了啥也不知道了,但是在她的笔录中又说她能看到男方背上有青春痘的痘印。
在兰某等人在强奸中,报案妇女说自己喝醉了,人事不省,却在笔录中又详细介绍了案发房间的摆设,被害人描述案发客房时,明确陈述“房间一进门左手是卫生间,进去以后是两张单人床,一个靠门,一个靠窗户,靠窗户那边还有一张沙发,两张床中间有个床头柜”,如果被害人真如其所说的处于高度醉酒状态,是不可能对房间的布局记忆的如此清晰。
6、要审查相关饮酒证据,平时酒量以及是否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等。
很大一部分强奸案件中妇女的口供基本都是虚实交叉,真假难辨,所以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一定要对妇女的口供严加审查,从卷宗材料中找到矛盾和不符合逻辑以及不符合事实的地方,千万不要小看这些小细节,因为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本身就争议大、取证难,极容易被认定错误。
我们律师在申请被害人出庭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有些报案妇女听到律师质疑后,可能会情绪失控,这是我们要注意的,在某工程师被告强奸案中,被害人就当庭对我们律师进行了辱骂,还有在吉林某案件,深圳某案件中,都遇到被害人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这需要我们律师加强自己的庭审技能,在质疑的同时,保护好自己,有理有据有节。
作者:张洪强律师,办案经验总结。张律师办理过某副市长强奸案、某世界五百强上市公司CEO强奸案、某国企副总强奸案、某法官强奸案、某高中教师强奸无罪案、大学生迷奸案、留学生轮奸案等众多有影响力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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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研究(一)女的报警不一定构成强奸—从妇女的陈述入手,审查是强奸还是诬告。
强奸罪研究(二)认罪了不一定构成强奸罪—从口供上审查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研究(三)有DNA鉴定不一定构成强奸—从法医鉴定上审查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研究(四)从证据上争取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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