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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了互联网,真的是让我们足不出户就看到了大千世界诸多的稀奇古怪。
互联网有一个特性,喜欢“翻旧账”,一些当时没有人注意的事件,不一定什么时候,就会登上热搜一朝天下知。
前两天,刚看了一个几年前的旧闻,79岁大爷湘江里打地笼,整上来0.8公斤的螺蛳、螃蟹,被法院判了拘役两个月。
马上就又刷到一个离谱的事,河南洛阳一位骑三轮车卖菜的大爷,因为从批发市场进的菜被查出农药残留超标,当地市场监管局重罚他11万元。
大家可能想不到,就这批不合格的蔬菜,大爷卖出去一共获利了21.05元。
是的,大家都没有看错,既不是2105元,也不是210.5元,就是可怜兮兮的21元零5分。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网友都已经义愤填膺了,准备开始对市场监管局进行道德谴责。
咱们先不着急行动,万一误会了怎么办,先来捋一捋事情的经过,可别冤枉了好人。
这事是河南洛阳西工区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权威性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当日,卖菜摊主姜大爷按照往常的习惯,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一批姜、菠菜、青椒进行售卖。
后来,该批蔬菜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经统计,姜大爷的销售额是198.4元,除去成本后获利21.05元。
随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蔬菜摊作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西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西工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市场监管局对于姜大爷的处罚明显过严,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近些年里,陆续发生了多起,因为销售农药超标蔬菜被重罚的事件,也引起了公众极大的质疑。
- 2018年,北京某蔬菜摊主因为销售的豇豆被抽检出克百威超标,被没收违法所得52.8元,并处罚款51000元。
- 2022年,福建闽侯一老农,因为卖了70斤芹菜,共收入136.5元,纯利润仅为14元,却因农药超标被罚5万。
后因老农没有交罚款,当地市场监管局对其没收14元收入并加罚5万,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万元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罚畸重,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卖了70斤芹菜收入136.5元,纯利润仅为14元,却被罚款10万元,涉案案值与罚款之间相比高达730多倍,这种差距令人愕然,舆论一片哗然。
回过头再来看看这一次的事件,21块钱的利润,10万元的罚款,又一次复制了市场监管局执法过程中的荒谬。
央广网对此发文称:行政执法要合法也要合理。
有网友评论说,这样的市场监管局,纯属就是“拿着鸡毛当令箭”,专门来为难这些底层的老百姓。
那些大型的批发商怎么不去查,连锁的大商超怎么不去查,是查不出一点问题,还是不敢得罪那些家大业大的人呢?
网友们心里有气能够理解,可是市场监管局的初衷毕竟也是为了食品安全考虑。
处罚的决定可能是过重,但不至于是故意为难人。
从整个大的形势来看,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是有目共睹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民心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依法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给予违法者必要惩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而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违反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蔬菜水果等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罚,大多依据《食品安全法》或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然而,这两个法律条文,在处罚的标准上却有很大的不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是“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而姜大爷被罚10万元,如果适用的是《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标准,那就没什么好说的。
然而,就像央广网评论的那样,合法并不代表合理,还要充分考虑到,违法行为的起因和所造成的后果。
对于销售蔬菜的零售小摊贩来说,根本没有识别农药残留超标与否的能力,与不具备每一次进货后都进行检测的可能。
这种要求对于他们来说,是完全不现实的事情,这一点做为执法部门,应该能够预见到。
而当地市场监管局,却无视这种现实,对菜农进行顶格重罚,说白了,这是一种不愿多做细致工作的“懒政”。
手中掌握了一些权力,不代表就能任意而为,因为做出的每一个决定,都会影响到一个人的生存问题,更应该慎重。
这些执法人员难道不会想一想,10万元的罚款对于这样的老人来说意味着什么,不亚于要了他的一条命啊。
至此,大家应该也能够梳理清楚此事的前因后果,对于市场监管局的做法是否全适,也有了自己的判断。
这件事情也说明,我们的执法部门在履行职权的同时,也应该更多的考虑到每个当事人的实际,综合各方面的缘由去作出更合理的处罚。
对此,大家是怎么看的,欢迎来评论区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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