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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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前,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种司法实践中长期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来源于2002年《证据规定》的第四条第八项: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但是,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并没有废除。
民法典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还是由医疗机构承担吗?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删除“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2020年5月1日新证据规定实施之后,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律规定与实践中均不存在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为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律规定与实践中均不存在争议。
因此,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认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例外情形,医疗产品责任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由于医疗纠纷通常涉及问题比较专业,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受害人或家属需要起诉并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需要申请医疗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鉴定分为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两种,医疗过错的鉴定通常在诉讼中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而医疗事故的鉴定往往仅局限于纠纷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这就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相较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大打折扣;
在赔偿数额方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典》的详细赔偿规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通常要低于医疗过错鉴定的赔偿数额。
因此,如果遇到医疗纠纷的情况,应该尽量依据诉讼中进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去申请赔偿。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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